3月27日,記者從弋江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判決了醉酒駕駛入罪以來我市首例“頂格”(按最嚴標準)處理的案件。案件當事人陸某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陸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
據弋江區法院法官段天妹介紹:2017年10月16日15時許,陸某某酒后駕駛皖blt9××小型轎車沿蕪湖市中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銀泰城路段時,撞到馬路中間護欄,后被趕至現場的民警當場查獲。經抽血檢測,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53毫克/100毫升,酒精含量嚴重超標。歸案后,陸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醉酒駕駛的行為。
弋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陸某某到案后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結合本案事實,不予從輕處罰。
段天妹表示,刑法修正案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刑法打擊范圍。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本案陸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嚴重超標,且發生交通事故,為打擊犯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法院遂做出頂格處罰的判決,以期有效遏制醉酒駕駛犯罪行為。
記者 顧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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