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市住建委、市發改委聯合下發通知,對商品房預售、銷售、停車位(庫)租售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新規將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在下發的《關于加強商品房及其機動車停車位(庫)租售管理的通知》中,調整了商品房預售許可最低規模:新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以宗地為單位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因建設規模偏大確需分批申請預售許可的,最后一批次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萬平方米,其余每批次不得少于5萬平方米,各批次的申請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分層、分單元申請預售許可。
同時,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形象進度。除綠色建筑商品房外,其余建筑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形象進度明確為:低層、多層建筑(6層及以下)主體結構結頂;中高層、高層建筑(7層及以上)主體結構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
《通知》嚴禁捂盤惜售和分批銷售。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10日內(自取得預售許可證次日算起)將準售的全部住房房源一次性公開對外預售,不得分幢、分單元、分批預售。
《通知》明確:商品房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在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備案價格制作車位(庫)銷售價格承諾書,并與商品房一房一價表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同步張貼公示;車位(庫)預售許可證領取后應按一車位(庫)一價進行公示,同時公示車位(庫)租賃價格。
《通知》還規定,除銷售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向購房人收取電商費、團購費、茶水費等其他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強制購買車位(庫)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通知》進一步加強了車位(庫)租售管理。規定商品住房項目附屬車位(庫),應當優先出售或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位(庫),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此外,《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應當在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中,明確車位(庫)銷售價格、租賃價格、價格有效期以及有效期滿后的收費標準調整方式、程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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