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會計挪用公款930萬,其中766萬用于打賞女主播”的新聞引發關注。女主播該不該退還打賞的錢款?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打賞主播屬于消費行為,錢款是主播的勞動報酬,不應退還,但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和律師許浩認為,打賞主播屬于贈與行為,并非女主播善意取得,這筆贓款應當予以追繳,不僅主播要退錢,平臺也應當退錢。
@律策律師所王成巖:那女主播是善意還是惡意怎么去甄別呢?而且錢上又沒標明個人財產還是公款……
@諸暨佬孟鋼杰:善意取得前提是要存在對價關系,這里是贈與不存在對價所以不屬于善意取得。
@白瓷米:退還有悖交易原則。正當交易中不存在欺騙等違法手段的情況下,應該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那么贓款應由案件當事人即犯罪者承擔賠償。
@君享環球:這錢不退是會產生法律漏洞的,以后兩個唱雙簧一個用公款打賞一個收錢轉贓怎么辦?
@怪獸小小小q:不知道如果去賭場或是去國外買奢侈品會不會找店家退錢。
@桂元不是桂圓:不管這個被打賞的人誰,出于道義可以退錢,但是并不能強制,一個成年人連最基本的判斷力都沒有,活該。難道是主播逼迫這些人去打賞的嗎?
@瓦拉克:如果理解成贈與的話,是不是直接就否定了主播的勞動,而把刷禮物單純的看成一種無償贈與合同。因此,主播的行為能不能理解成一種勞動,善意取得需要支付合理對價,勞動能否看成合理對價。如果是的話,合理對價怎么確定?
@哩哩rain:肯定不能算消費吧,消費是一種商業行為,主播這種行業有工商注冊嗎?收入合法繳稅嗎?如果都沒有的話,那就是贈與。
@性感燈罩:這不是主播還不還錢的事情,這是追繳男會計貪污的公款,買服裝了要見到服裝,買房就要收房,給人了只要對方認了就要退出來,就這。
@零七一十:并非女主播善意獲得?主播的禮物收入都是惡意?惡意獲取的話,所有主播算是道德上不道德,還是法律上違法紀?
@蒼涼回眸2015:打這件事以后,是不是凡賣東西的一定要求買東西的出具“此錢不是贓款”的警方證明文件?否則貨款很可能是贓款而被收繳。
(扈宏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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