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不斷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7號)。《關于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受益范圍的通知》(魯建金字2017]1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8周歲,男性未滿60周歲女性未滿55周歲,在本市社保機構正常繳納社會保險一年以上,自愿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遵守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可按照自愿的原則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辦理公積金繳存手續。
(一)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
(二)自由職業者是指具有國家承認的執業資格證書未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動關系,在聊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獨立從事與所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相關的職業,為社會提供合法服務的勞動者。
第三條 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中心”)要為本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設立專戶,并在專戶下開設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集中管理。
第四條 各歸集受托銀行要及時對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進行代收代扣。
第二章 賬戶設立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手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
(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正常繳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會保險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六條 自由職業者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手續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住房公積金開戶申請表》;
(二)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在本行政區域內正常繳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社會保險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六)市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七條 受理相關材料后,為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管理專戶中設立個人賬戶。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開戶繳存后又與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由單位代扣代繳。如居住地或工作場所發生變動,需重新開立賬戶的,應在新賬戶開立后及時辦理賬戶轉移手續,個人在異地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再進入我市工作并開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可以辦理異地轉移手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個人住房儲金,歸個人所有。
第三章 繳存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繳存基數由個人申報,但最低不得低于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聊城市所轄縣(市、區)當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我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繳存基數一經確定,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內保持不變。(例如: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執行的最低繳存基數為1470元,最高繳存基數為13805.7元。)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公積金月繳存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應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于每月20日前將足額住房公積金存入協議約定的銀行卡中,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委托銀行代收代扣。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因代扣賬戶金額不足等原因造成連續3個月無法扣款的,將自動封存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受托銀行自動停止代收代扣,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如申請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需向市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請,并一次性補足所有欠繳公積金。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自繳存至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購買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等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情況時,按照《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辦法》提取住房公積金。在沒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繳存者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5周歲憑本人身份證及相關提取證明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一次性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同時給予銷戶。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在有效期內;
(二)以贈與、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無償方式取得所有權自住住房的;
(三)不按時足額還款的。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的還貸期間內,必須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對于個人繳存者在貸款后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達6個月以上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受托銀行有權中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七條 不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務的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涉嫌偽造印章、證件、合同、發票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將不良信用記錄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業務時,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資金風險或損失的,市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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