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打的士,和司機價格談不下來,生活中本是小事,選擇不坐或是退一步即可,但是福建大田一男子偏不這樣,他不滿司機開的價錢便踢壞了車甚至出手傷人,不惜將小事變大。近日,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尋釁滋事案。
去年11月的一天晚上,樂某與朋友在一起喝酒,后欲乘車前往大田城區,遂攔下林某的出租車。兩人在講價過程中,樂某認為林某要價過高,借著酒勁用腳踢壞林某出租車右后輪上方的車身,并在林某下車查看車輛損壞程度時,伸手搶走林某的手機以阻止其報警,并用拳擊打林某的鼻部,致其左側鼻骨骨折伴左上頜額突骨骨折。林某在奪回手機準備打電話報警時,樂某隨即再次奪走手機離開現場并往石牌鎮老厝村方向走去。林某緊跟其后,在樂某行至石牌鎮老厝村一側橋頭附近位置時,將樂某的手機奪去并往石牌派出所方向走去,樂某見狀也緊跟著到石牌派出所,后在石牌派出所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大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林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大田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林某的車身損壞價值為人民幣936.91元、林某的手機價值為人民幣400元。2017年12月,樂某與林某達成賠償協議,并支付醫藥費、誤工費、車輛維修費等合計人民幣26000元,取得了林某的諒解。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樂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樂某具有任意損毀和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情節,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其具有坦白和賠付賠償款及取得諒解的情節,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被判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法官提醒:大部分違法行為人在酒醒后,都會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并作出賠償和道歉,但喝酒之后產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并不會因為“酒后”而從寬處罰。
(作者:劉嬌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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