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政府法制辦的認真指導下,積極牽頭開展全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年初,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按照工作安排,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現將我辦2017年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圍繞法治政府建設新要求,深入實施《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
(一)起草并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結合全市工作實際,迅速起草并以市政府辦的名義印發了《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眉府辦發〔2017〕39號),列舉了4個大方面21項具體工作任務,明確了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比照全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分別印發了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
(二)優化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細化市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安排確定的工作任務以及落實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形成以合法性審查、執法監督、立法工作等7大項20小項的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將“一刀切”模式轉變為按具體工作實效權重考核模式,優化考評指標體系建設。
(三)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檢查督導工作。開展法治政府建設考評自查自糾工作,引導督促各區縣、市級各部門就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進行自查自糾。9月中旬對洪雅縣、丹棱縣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進行了現場督查。
(四)深化法治政府示范創建活動。4月27日,在青神縣召開眉山市法治政府示范創建推進會,對下一步示范創建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明確了創建范圍、創建標準、創建內容、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12月28日,以市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名義表揚20個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優秀單位(眉法領〔2017〕4號)。
二、有的放矢科學立法,大力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質量
(一)穩步推進立法工作。為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管理,我辦全程參與并指導《眉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調研、起草、征求公眾意見、聽證論證、修改等工作,形成《眉山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目前,《條例(草案)》已通過省人大審批。
(二)科學制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劃。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在市政府網站和市法制辦網站公開征集2018年度立法項目建議,擴大社會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的有序參與,以便更好地集中民智,體現民意。
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機制,深入推進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一)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程序。6月1日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眉山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程序規定》(眉府辦發〔2017〕34號)。11月30日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眉山市市級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管理辦法》(眉府辦發〔2017〕96號)。12月27日以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眉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眉府辦發〔2017〕100號)。
(二)嚴格把關重大行政決策和文件合法性審查。按照省、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序。2017年,市本級64件重大行政決策,全部公開征求了公眾意見并作出反饋,進行了調查研究、法律咨詢、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政府性決策事項888件,提出建議意見1346條。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要求,嚴格審查政府性合同、協議131件,辦理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規、規章征求意見稿13件,共提出建議意見216條。
(三)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管理。2017年,市政府出臺規范性文件22個,按程序全部及時報送備案,報備及時率和報備合格率均為100%。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三統一”制度。市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28件,均履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程序,通過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方便公眾查詢。區縣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30件,均及時進行備案審查。
(四)扎實開展文件清理工作。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7〕47號)要求,與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檔案局、市保密局共同成立市政府文件清理辦,抽調專人全程負責文件清理工作。將1997年5月30日眉山地區成立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以市政府名義印發的2673件文件進行匯總形成清理目錄,其中,涉密文件99件,非涉密文件2574件。
(五)切實發揮法律顧問作用。與7名市政府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簽訂了《聘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合同》,2017年12月12日以市委辦、市政府辦名義印發《眉山市黨政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眉委辦發〔2017〕25號)。2017年,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24件,參與市領導接訪62次。
(六)積極參與處置涉法事務和市政府ppp項目談判。參與“東坡味道”注冊商標對接事宜,以及眉山主城區住宅小區公共配套有關情況和世代凱悅地塊土地出讓金等有關問題的研究,提出合法性意見14條,均被采納。全程參與ppp項目商務談判、實施方案的制定,對招標文件、ppp項目合同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參與ppp工作組對ppp項目工作流程和操作實務的編制,提出合法性意見187條,全部采納。
四、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一)嚴格執法審核和考核。一是對全市5058個四川省行政執法證件數進行了全面清理,年審通過證件數4171個,暫停使用證件數1826個(含退休、離職、調離崗位、注銷等),因執法人員不合格暫扣證件數3個。二是制定2017年度市級部門和區縣政府切實解決行政行為不規范問題考核細則。三是10月份開展執法行為不規范問題專題督查,進一步促進規范文明執法。
(二)建立案卷評查約談機制。對市發改委、市安監局、市國稅局等6個部門30余本案卷進行了集中評查,對案卷存在的9個方面問題進行了通報并提出了整改建議。6月5日,對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8個市級部門開展案卷評查“回頭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審,進一步提升案卷質量,防范法律風險。建立了案卷評查回頭看約談機制,對整改不到位又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符的問題案卷,約談部門分管領導并納入法治政府目標考核。
(三)強化執法培訓。一是在市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上解讀了《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并以市法制辦名義印發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全市各行政執法部門認真學習貫徹《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嚴格執行《四川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進一步強化規范執法行為。二是對市發改委、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執法人員進行了“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為題的專題培訓,進一步增強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三是7月中旬,組織全市新領執法證件或到期換證的1200余人員進行了為期2個月的網絡培訓。9月27日,組織了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參訓人員進行了集中網絡考試。此次147人參考,145人通過,通過率達98.6%,達到了培訓預期效果。
(四)深入推進兩法銜接。會同市檢察院印發了“兩法銜接”工作試行辦法,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作出了移送標準和程序。多次召開全市兩法銜接工作推進會,進一步強化兩法銜接工作重要性,參與討論涉案人員違法情況,提出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五)狠抓三項制度建設。9月,市政府辦成立了眉山市執行“三項制度”和開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印發了實施方案強力推行“三項制度”工作。一是抓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動態管理公開的權力清單,通過在政務中心服務窗口設置了大屏幕顯示屏,滾動播放行政機關權力,職責,依據、辦事程序等內容,印制群眾辦事指南等,加強事前公開。抓好行政處罰案件的監督力度,出臺《眉山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試行)辦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工作機制,規范行政處罰案件在行政權力依法公開運行平臺,做好事后公告。利用政府門戶網站、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網站等網絡系統方式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整合資源,統一平臺公布。二是抓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部門按權力類別填制相應行政執法文書,全面詳實記錄全過程,規范裝訂執法卷宗,確保文字記錄規范有序。城管、環保等部分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視頻取證,確保執法過程視頻清晰無誤,相關視頻資料保存存檔,執法痕跡完好保留,做到音像記錄全程取證。由法制部門牽頭在部門開展形式多樣的案卷評查活動,重點從執法主體、執法程序、調查取證、執法依據、權利義務、執法決定、決定履行和整理歸檔八個方面進行評查,通過法制部門集中評,部門內部互相評,部門之間交叉評和案卷評查“回頭看”等方式,提升案卷質量,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文書檔案完整性、合法性。三是抓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堅持法制機構審查,嚴格按照《眉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眉山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程序規定》等,堅持行政決策事項合法性審查,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行政決策必經程序。堅持部門協調統一,對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聯合執法決定事項,由各個部門提出法制審核把關意見,通過集體會商形式研究決定。
五、完善糾紛化解機制,提升依法化解社會矛盾水平。
(一)公平公正開展復議工作。有效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和自我糾錯功能,本著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則,以行政復議委員會為抓手,不斷提高行政復議案件審理質量。2017年,全市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20件,不予受理10件,依法受理110件,辦結100件(其中:維持46件,駁回6件,調解后撤回申請21件,確認違法3件,責令限期履行7件,終止17件),10件正在審理過程中,辦結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有48件進入行政訴訟。
(二)盡職盡責履行應訴職責。按照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的要求,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認真履行應訴職責,做到有訴必應。2017年,全市各級各部門共涉及行政應訴案件206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105次。已審結的175件行政應訴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31件,仍有31件行政應訴案件正在審理過程中。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175件。
(三)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一是以不斷健全專業調解組織為抓手,繼續完善全市行政調解機構,圍繞征地拆遷、勞動爭議、房產開發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繼續健全專業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各行業牽頭部門主導作用,保持行政調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的穩定態勢。2017年,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共受理行政調解案件9455件,調解成功9434件,成功率為99.8%。二是以《眉山仲裁委員會章程》、《眉山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等八項基本制度為基礎,結合日常審理實務,市仲裁委員會制定《文書格式規定》、《關于結案前填寫案件程序流程圖的規定》、《仲裁檔案管理規定》,對從受理到結案的整個過程進行標準細化,進一步加強程序及實體兩方面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2017年辦理仲裁案件共61件(其中受理43件,2016年未結案18件),已審結56件,結案率91.80%,全部歸檔裝卷完畢。調解及撤回申請16件,調解率28.57%。審理案件的仲裁員79人次。
(四)扎實開展巡回聽證實地辦案。建立復議案件巡回聽證機制,積極推行“巡回聽證、實地辦案”模式,對重大疑難案件按照便民原則以巡回聽證形式,到申請人所在地或案發地舉行聽證會,提升復議案件辦案透明度和當事人參與度,增強復議公信力。2017年,共舉行巡回聽證7件次。
六、優化服務事項,推進行政權力陽光廉潔運行
(一)深化“放管服”,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一是印發《關于取消12項市本級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通知》(眉府發〔2017〕15號),切實提高行政審批改革的系統性、協同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和“雙隨機+定向”配套抽查機制,組織工商、國土等部門對違法企業聯合實施土地拍賣、商業準入、高消費限制等懲戒措施,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新格局。
(二)優化梳理行政權力清單。一是突出依法定責、權責對應,統一權責清單模板,優化權責清單,完成權責事項優化編制工作,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市本級行政權力責任清單。利用行政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平臺,所有行政權力全部上網公開運行。二是對市本級48個部門行政權力進行優化梳理,印發《眉山市市本級行政權力目錄(2017年本)》(眉府發〔2017〕38號),將權力目錄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規范權力運行。一是2017年6月,市法制辦與市紀委共同對市國土局、市住建局一級廉政風險點對應崗位進行抽查審計,以發現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漏洞,固化權力運行流程,科學配置權力,規范自由裁量權,健全權力制衡機制。二是對全市行權部門及區縣的行權平臺規范運行進行專項督查,并對行權平臺規范運行業務進行指導,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
七、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強化協調統籌
(一)完善制度規則。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規范性和程序性,推動公共資源交易進一步電子化、網絡化、便捷化。公管辦牽頭并聯合發改、住建、交易中心等相關職能部門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交易補充規定》、《眉山市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固定價隨機抽取中標候選人暫行辦法》和《眉山市“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等制度規范。上述制度規范的出臺對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改進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解決低價搶標、惡意投訴舉報等問題、實現招標投標行業信息化、智能化發揮了重要指導意義。
(二)發揮協調職能。一是全年公管辦共召開各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11次,協調解決了政府性投資工程中水電氣接入工程、移動通信樞紐樓工程施工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白虎灘小區1標段履約保證金退還等一系列工程建設和政策適用問題,有力的保證了項目的推進和落實。二是參加部門協調會30余次。參與協調處理東坡島市政道路項目推進、眉山三水廠設備采購epc合同文本審查、文忠街道路整治項目推進以及眉山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資格等項目問題的研究處置,有力的確保了項目的持續推進。
(三)查辦異常交易。堅持凈化公共資源交易環境,通過協調各部門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全年公管辦共受理市交易中心提交的項目異常情況報告7件,向公安機關移送3件,向仁壽縣轉交2件,向青神縣轉交1件。針對查實的異常情況,分別對4名個人、10余家公司采取刑事、行政拘留、行政罰款等處罰措施。通過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營造了處處有監督、事事有約束的公共資源交易環境,逐步形成震懾,有力的減少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四)強化現場監督。從堅持嚴格履行監督職能,保障項目推進及其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順利開展出發,嚴格按照《眉山市市本級公共資源交易現場管理暫行辦法》和監督人員現場履職規定,對市級5000萬以上的重大項目開標,積極派員參與現場監標26件,對眉山市強制隔離戒毒所項目、市政及文教事業ppp項目等重大項目的開標程序、以及專家抽取和專家現場評審等環節進行認真監督,及時提出異議,確保開標程序、評審結果的合法有效。通過嚴格開標、評審程序有力的減少現場異常情況的發生、有力的推進項目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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