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網絡電視臺訊(全媒體記者 李潔 郭顯寧)3月16日,西寧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召開媒體通氣會,市局經偵部門主管領導出席。會上,通告了《青海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對西寧市公安局針對此項工作的部署情況進行了詳細介紹。
據了解,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我省制定了《青海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對舉報非法集資線索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予以獎勵。細則明確對非法集資案件的舉報獎勵,分為三個等級,最高獎勵10萬元,舉報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等渠道舉報、揭發列入本細則規定的非法集資行為。
青海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省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和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關于印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處非聯函〔2016〕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舉報非法集資線索,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通過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等渠道舉報、揭發列入本細則規定的非法集資行為。
本細則中所稱省處非辦是指青海省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及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州處非辦是指各市州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機關是指青海省公安廳、各市(州)公安局、區(縣)公安分局及各派出所;工商部門是指青海省工商管理局、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縣)食品藥品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下屬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行為包括以下形式:
?。?)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的;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的;
?。?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的;
(14)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公安部門進行審批,確定獎勵標準及金額,并按本細則規定的程序給予獎勵。
第五條 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原則,舉報獎勵資金按照案件屬地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但涉及全省范圍的案件舉報獎勵資金可從省財政下達的公安部門辦案費中列支。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六條 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e報人提供實名、聯系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ㄈ┡e報線索經公安部門查證屬實。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省內各級處非辦及公安、工商等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ㄈ┡e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ㄋ模┡e報人已因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情形;
?。┦校ㄖ荩┱鶕數貙嶋H確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八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皇聦嵄粌扇艘陨吓e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ㄈτ诳鐓^域的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地區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予以獎勵;
?。ㄋ模┩慌e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九條 對群眾舉報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資線索,由公安部門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等級評定?! ?br> 一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且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并提供部分證據的,且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線索: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但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且舉報內容與查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性質、涉案金額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獎勵的,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六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涉案金額不足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獎勵。
?。ǘ儆诙壟e報獎勵的,涉案金額為1億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二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涉案金額不足1億元的,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一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ㄈ儆谌壟e報獎勵的,可視情況給予100-500元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舉報專線進行舉報,也可以通過門戶網站、掛號信或直接到各級處非辦及公安、工商等執法部門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 各市州處非辦、工商部門接到舉報線索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轉同級公安部門核查。公安部門接到舉報線索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核查。
第十三條 群眾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的,公安部門應在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告知符合本細則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書面告知的,應制作《舉報人獎勵申請告知書》(附件1);電話告知的,應做好書面記錄。告知日期以告知書發出的郵戳日期或電話通知當日的書面記錄為準。
舉報人應在公安部門告知申請獎勵權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舉報人申請獎勵的,應到告知其申請權利的執法部門填寫《舉報人獎勵申請表》(附件2),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舉報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獎勵,受委托申請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附件3)和雙方有效身份證件。舉報人或其委托申領人未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與舉報內容不符的,不予獎勵。
公安部門在收到舉報獎勵申請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獎勵的決定。情況特別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獎勵審核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時限內給予獎勵的,要及時向舉報人書面說明情況。
公安部門應在作出決定后,制作《舉報獎勵通知書》(附件4),加蓋部門印章,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和聯系方式通知并送達申請人。
舉報人應自接到《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舉報獎勵通知書》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并在公安部門提供的《舉報人獎金發放登記表》(附件5)上簽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五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每年年底前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報同級處非辦。省、市(州)兩級處非辦應于次年一季度,組織公安、財政、審計、金融等部門對非法集資線索舉報獎勵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違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處非辦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18年2月23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附件:1.舉報人獎勵申請告知書
2.舉報人獎勵申請表
3.授權委托書
4.舉報獎勵通知書
5.舉報人獎金發放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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