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 付中)河南漯河市一退休公安副局長汪某,以他人名義借高利貸無法償還。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源匯法院認定該退休副局長為借款的實際使用人,判決其返還借款本金及法律保護的利息。
事情源于漯河市廣源小額貸款公司起訴陳某、汪某等人。小額貸款公司起訴稱,陳某于2015年10月向該公司借款140萬元,借款期為10天,月利率6%(自2015年11月20日起月利率變更為3%),汪某等則提供連帶責任。
該公司稱,借款到期后,陳某一直未償還借款本息,故起訴要求其支付借款本息,汪某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陳某辯稱,這筆錢的真實使用者是汪某,汪某當時說他在農信社用他人房產做抵押貸款,到期后不能償還,農信社已經把二次貸款手續辦好,讓陳某以個人名義借款做“資金過橋”,沒任何風險。
陳某說,但實際上,之前為汪某的抵押貸款做擔保的人已表示不再為汪某現在正在申請的貸款擔保,這意味著二次貸款很可能辦不下來,而汪某隱瞞了這點,因此借款應由汪某自行償還。
而這個汪某原是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的副局長,當時已退休。汪某在庭審中也認可了自己是這筆借款的實際使用人。
在訴訟過程中 汪某表示,因一個朋友欠銀行貸款500萬元,要過橋,他就向廣源公司借錢,但償還銀行貸款后,銀行不再放款了,導致涉案的借款還不上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汪某庭審中陳述以及承諾書,汪某不應認定為擔保人,而應該視為實際用款人,與陳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但對過高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日前,河南省漯河市源匯法院判決陳某、汪某共同返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及利息。判決后陳某上訴,稱自己不是真實的借款人,涉案錢款自己沒經手也沒使用,是在被欺瞞的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因此借款合同無效,還款責任應由汪某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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