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晚報 記者 陳軍 通訊員 海法宣) 晚上在小區內散步時,老人阿梅(化名)被嬉戲中的男孩小星(化名)撞倒在地,導致身上多處骨折。因在賠償問題上存在分歧,雙方最終訴至法院。近日,海滄區法院審理終結了這一起民事糾紛案件,一審判決小星的父母向阿梅支付醫療費等11萬余元。小星的父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8.5萬元。
2016年11月的一個晚上,阿梅帶著孫兒孫女在小區里散步,小星和其他幾個小朋友在追逐嬉戲。突然一陣悶響傳來,阿梅倒在地上,臉上露出痛苦的表情,小星站在一旁,一副受到驚嚇的樣子。
據鄰居思思(化名)回憶,當時小星一邊跑著,一邊回頭看身后追逐的小朋友,一個沒注意,撞倒了阿梅,其他在場的居民也目睹了這一幕。小星的父親迅速趕來,和阿梅的家屬一同將她送到醫院。
經檢查,阿梅左股骨、趾骨等部位出現多處骨折,并伴有骨質疏松等癥狀。經鑒定,她此次外傷所致損傷及后遺癥,已構成十級傷殘。入院期間,阿梅在治療過程中共支付醫療費近10萬元。
阿梅出院后,雙方家屬就賠償事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經民警調解無果后,阿梅將小星父母訴至法院。阿梅認為,小星在公共場所沖撞他人致傷,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小星父母辯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阿梅的受傷確由小星沖撞造成,且事發后他們已為阿梅的治療和休養支付了22600元,阿梅主張的賠償金額超出了實際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現場目擊者的完整證言及調解過程中,被告并未否認負有相關事故責任,足以認定阿梅倒地受傷為小星沖撞所致。其次,該事故事發突然,超出可預見范圍,原告阿梅無需承擔過錯和責任。不滿10周歲的小星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海滄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星父母向阿梅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余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不服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被告賠償原告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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