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日報訊 (記者/朱侖 通訊員/盧鳳婷)
丈夫突然去世,妻子與公婆因88萬元的房屋歸屬起爭執,經法官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房屋歸老人繼承并負責償還貸款,而妻子拿到房屋的折價補償金11萬元。
2012年3月,盧某與馮某通過他人介紹相識。2014年9月,馮某的父母為了讓盧某跟自己的兒子結婚,決定出資為馮某買房。由于兩位老人無法貸款,只好以兒子一個人的名義購買,并將兩人多年的積蓄17萬余元付了首付款(房屋總價58萬余元)。2015年2月,盧某與馮某登記結婚,但好景不長,丈夫馮某被檢查出患白血病,經常治病。期間,盧某曾與馮某協商,想與馮某離婚。
今年年初,馮某突經搶救無效死亡。4月,盧某要求將房子的首付款和增值部分45萬元作為遺產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但馮某的父母認為,房屋的首付款是他們借給兒子的,是兒子的債務而不是遺產,房子的增值部分也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拒絕了盧某的要求。雙方持續爭執不下,于是,盧某將公婆告上了法庭。經法院查明,兩人婚后一起償還了房屋按揭貸款10萬余元,雙方都認可這套房子現價88萬元。
為了調和雙方的矛盾,查清這套房子屬于遺產部分的具體數額,法官向銀行調取了馮某的流水記錄及貸款臺賬,最終確定的數額獲得了盧某和其公婆的認可。對遺產數額沒有爭議后,法官便對當事人分別進行了勸導和調解。在第三次庭審中,盧某和兩位老人握手言和,達成了調解協議:盧某同意這套房子由公婆繼承及負責償還貸款;兩位老人同意分4次向盧某支付房屋的折價補償金11萬元,并且約定在款項支付完畢之前,不得轉讓該房屋。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外,若分割遺產,應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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