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老百姓對保險的需求也越來越大,很多老百姓紛紛選擇給自己的子女、父母或配偶進行投保,以便萬一發生事故時可以多一個保障。
但人身保險合同和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并不一樣,在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需注意以下事項:一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需具有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項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根據該條規定,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以上的保險利益或是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才能簽訂人身保險合同,否則該人身保險合同是無效合同,保險人將得不到相應的保險賠償。
在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需注意被保險人年齡的真實性。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二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根據該條規定,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需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不能虛報被保險人的年齡,如果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出了事故后投保人也拿不到相應的賠償。
此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該合同內容,并對認可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否則該保險合同就是無效合同,但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越秀法院法官提醒廣大投保人,在給成年子女或父母以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一定要注意需經過其同意,不然發生事故后將可能得不到相應的賠償。
信時記者何小敏 通訊員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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