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網訊 去家具購物廣場買家具,明明訂的是新品,消費者提貨時卻發現其中1件家具是展廳樣品。消費者將商家起訴至鹿城法院,除要求退還已付貨款,還要求商家按照全部貨款的3倍支付懲罰賠償金。近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支持消費者的部分訴訟請求。
2017年8月27日,市民陳女士到溫州某購物廣場二樓的一家家居店購買了床、床頭柜、衣柜,通過討價還價,最后付款4.28萬元。陳女士特意向店員說明,一定要從廠家進貨,趕在10月兒子結婚的時候使用。該家居店承諾在同年10月10日左右交貨,而后,商家僅出具一張收據,收據上的公章系該家居店店長小方(化名)經營的個體戶印章。
10月8日,家居店送貨上門。陳女士發現家具用棉被包著,沒有外包裝,送貨單上注明“在展廳”字樣。陳女士當即聯系商家。店員稱,為了更好地運輸,才拆掉外包裝,用棉被包著衣柜。交涉無果,陳女士無奈拒絕收貨。
通過多番了解,陳女士得知,原來家居店并沒有向廠家訂購衣柜,其認為商家一開始就想將展廳的樣品作為新品出售,屬于“欺詐”,遂向市消保委、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
2018年1月12日,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該公司作為經營者在明知衣柜產品沒有到貨的情況下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把之前購入的展示樣品當做新品出售給消費者,且提供的合格證上沒有標注產品型號、產品名稱、質量等級等信息,構成違法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陳女士認為,商家以展示樣品冒充新品交付消費者,構成消費欺詐,應承擔違約責任。2018年2月,陳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全部貨款,并賠償其已付全部貨款的3倍款項。溫州市消保委為陳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5月11日上午,鹿城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鹿城法院認為,家居店在向陳女士提供衣柜時,隱瞞了該衣柜并非新品的事實,存在欺詐行為。衣柜可以單獨購買,單獨使用,應當視為一件獨立的商品,消費者能且只能按購買該獨立商品價款的三倍要求增加賠償,而不能就全部貨款主張三倍賠償。鑒于陳女士購買涉案家具時與商家約定的價款系總價款減價后的金額,法院酌情認定衣柜的價格為1.7萬余元,經營者應當賠償該價款的3倍,即5.1萬余元。
鑒于陳女士之子已結婚,陳女士也已另行購買了床、床頭柜、衣柜等家具,家居店的違約行為已讓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對陳女士的請求予以支持。日前,鹿城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合同,家居店、店長小方共同退還貨款4.28萬元,賠償損失5.1萬元,駁回了陳女士按全部家具的價款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來源:溫州商報
記者:項銳 通訊員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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