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晨報-重慶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昨日,記者從重慶市環保局組織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正式出臺。《方案》進一步細化了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情形;規定了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賠償范圍以及賠償磋商程序等。
同時,針對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情形、賠償范圍等關注問題,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權威解讀。并表示自2018年起,在全市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是誰?
根據《方案》,將賠償權利人明確為市和各區縣(含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政府。同時,分別指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修復及修復效果后評估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跨區縣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生態環境損害,由市政府管轄;其他生態環境損害,由生態環境損害地的區縣政府管轄。
賠償義務人明確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
哪些情形會被追究賠償責任?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依法追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包括三種情形: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其中,“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明確為八種啟動賠償工作的具體情形:
1.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包括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的;
2.因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導致疏散、轉移人員1000人以上或者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6個小時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2畝以上,其他農用地5畝以上,其他土地1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礦山開采、河道采砂、水資源開發、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設和其他建設項目未依法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導致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6.因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導致林業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7.因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
8.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認為有必要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有哪些?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此外,各區縣(含兩江新區、萬盛經開區)政府可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進展情況和需要,提出細化賠償范圍的建議。鼓勵各區縣開展環境健康損害賠償探索性研究與實踐。
賠償責任與行政責任是否沖突?
根據《方案》,重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將堅持“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環境有價,損害嚴懲”“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四大原則。
其中,“環境有價,損害嚴懲”指出,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賠償義務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不僅要承擔行政罰款或刑事處罰,同時還要對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賠償。
開展賠償磋商的程序有哪些?
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者賠償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和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達成賠償協議。
對經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賠償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應當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如何管理?
《方案》指出,明確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自行修復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實施委托修復的,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向委托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支付。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其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同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開展替代修復。
此外,《方案》規定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對磋商或訴訟后的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
記者 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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