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臨湘市人民法院
裁決:陶瓷廠負責人梅強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對該廠判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
岳陽新聞網訊 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后,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又拒不向人民法院報告其公司財產狀況,經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將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被告某陶瓷廠是一家陶瓷原料、非金屬礦加工、購銷企業,被告人梅強為該廠負責人。自訴人劉軍在該廠上班時不慎滑倒,從高處跌下,造成粉碎性骨折。經法院判決,該陶瓷廠需賠償劉軍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5萬余元,但該廠拒不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向該廠發出執行通知、申報財產令,但其既未履行義務也未申報財產。經調查,2018年4月,梅強的兄弟替該陶瓷廠支付了土地租金5.3萬元,該廠還出售廢鐵4.7萬元折抵土地租金。且因拒不報告公司財產情況,該陶瓷廠和梅強曾被法院罰款。另查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陶瓷廠與自訴人劉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劉軍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臨湘市某陶瓷廠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義務,又拒不向人民法院報告其公司財產狀況,經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且其在有能力支付租金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梅某作為該廠負責人,負有直接責任,依法應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梅強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了全部執行義務,取得了自訴人劉軍的諒解,可從輕處罰。綜合梅強的犯罪情節與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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