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區戶口遷入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溫州市區戶口遷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提高全市新型城鎮化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4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2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6〕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申請戶口遷入溫州市區適用本規定。
國家、省對落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第四條 戶口遷入市區分為人才引進落戶、親屬投靠落戶、居住社保落戶、政策性落戶四種類別。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人才引進落戶:
(一)《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abcde類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師班)以上學歷和應屆大專(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生可先落戶后擇業。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就業地落戶:
1.經市委人才辦認定的創新團隊和創業項目成員。
2.經市級科技部門認定的地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完成人。
3.經市級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急需緊缺人才、緊缺工種技能人才。
4.其他大專學歷人員,初級以上職稱、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的人才。
5.其他由市級職能部門或者區委(區政府)核準并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引進的人才類人員。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親屬投靠落戶:
(一)父母一方為市區家庭戶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投靠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市區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請投靠落戶。
(三)成年子女為市區家庭戶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請投靠落戶。
(四)老年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的,如在市區無成年子女照顧,可允許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顧)遷入戶口。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居住社保落戶:
(一)在市區具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可在市區落戶。
(二)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滿5年且具有合法穩定就業滿5年并按照規定參加市區城鎮社會保險滿5年的,可在市區落戶。
(三)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滿4年且具有本省其他市戶籍滿4年的,可在市區落戶。
(四)在市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滿3年且具有本市其他縣(市)戶籍滿3年的,可在市區落戶。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準可辦理政策性落戶:
(一)經批準調入市區工作的,或被正式錄用的在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
(二)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同意的駐市區部隊現役軍人的隨軍家屬。
(三)經市級體育部門審核同意后引進的運動員。
(四)考取市區大中專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的新生,入學時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學校的學生集體戶;畢業時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就(創)業地、居住地或原籍地。
(五)市區生源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可以申請戶口從省內學校學生集體戶遷回位于市區的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現家庭所在地的。
(六)經區級以上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評定獲得榮譽稱號未超過2年的下列人員,可在當地落戶:
1.獲得勞動模范榮譽稱號的。
2.獲得優秀農民工榮譽稱號的。
3.獲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
4.獲得“最美溫州人”系列榮譽稱號的。
(七)經市紅十字會認定的,對促進溫州市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遺體、組織)捐獻事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第九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應在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內落戶。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可在被錄(聘)用單位集體戶,或者同意被投靠的親友戶內落戶。
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一)所列類別人員及其隨遷人員,若不具備前二款條件的可在市區人才集體戶(落戶地點為市區聚英家園)內落戶。
第十條 按照本規定遷入戶口的人員,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可隨遷落戶,有隨遷人員的不得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內。
第十一條 市區戶口人員在市區城鎮地區之間的戶口遷移,依據人戶一致的原則,可將戶口遷入其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
市區戶口人員因土地征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且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市區沒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至市區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以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給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權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執照,且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工作所在行政區城鎮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指直系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規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滿18周歲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規定所指的老年父母是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國家、省規定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年限是指連續年限;本規定所稱“以上”“未超過”,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供的落戶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存在欺騙、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并通知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第十六條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情形的,應當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當地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調查核實后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或浙江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縣(市)政府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規定精神,抓緊制定本地區落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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