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新聞網訊(毛 可)近日,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損失109728.39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2017年2月19日,原告與朋友到被告某物業有限公司岳陽分公司所管理某商業樓的ktv唱歌,原告在接聽電話來回走動時,從二樓由東北側的伸縮縫掉至負一樓的停車場摔傷,后經施救送至醫院治療,原告傷情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為九級傷殘。另查明,商業樓的所有人為被告某置業公司,被告管理的商務樓經竣工驗收。原告受傷處伸縮縫蓋板已破損,三樓至二樓消防門未張貼警示標志,消防卷簾未關閉。
法院一審認為,本案被告某物業岳陽分公司作為商業樓的管理人,通常情況下應對正常進入商業樓的人員盡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被告在對商業樓管理過程中,對該二樓東北側伸縮縫蓋板損壞的安全隱患未及時發現,在維護、管理中均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原告從伸縮縫處墜落受傷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責任。原告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人應當隨時注意身邊安全狀況,避免危及自身安全的事故發生,但原告陳某在接聽電話時未能發現二樓伸縮縫的破損,忽視了對自身安全的注意,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認定被告某某物業岳陽分公司對原告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為50%。被告某置業公司雖為該商業樓所有人,而實際管理人為被告某物業岳陽分公司,且本案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系被告某物業岳陽分公司的維護、管理過錯造成的。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某置業公司在原告遭受損害過程中存在過錯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某置業公司與被告某物業岳陽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根據其事實、情節等依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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