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館人頭攢動,帶孩子去消暑的家長不在少數。但是,游泳時,一定要照看好孩子,否則,意外一旦發生,后果不堪設想。
五歲的小明(化名)與父母來到某泳館游泳,過了一些時間后,小明因在水中感覺有些累、冷,其父母遂將其抱到泳池岸邊,送到泳池旁邊同是泳館經營的一處兒童游樂場玩耍,其父母繼續游泳。但在其父母準備回家時,卻找不到小明,找了幾分鐘后只見泳池里有人拖著溺水的小明叫喊著。隨后被送至醫院搶救,經診斷為溺水呼吸衰竭、循環衰竭、吸入性肺炎、心肌損傷、缺氧缺血性腦損傷,輾轉多家醫院治療,至今仍在治療中。 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傷害、損失,小明的父母與泳館協商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游泳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急救不及時、防護不到位、人員配備不齊、設備不全,其對小明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充分研析案卷材料,向原被告各方了解情況后,經開區法院法官多次組織協商,釋明法律,講清道理,雙方當事人終于在互相體諒、理解的基礎上,于近日達成了調解協議,就傷者的賠償問題達成了妥善的方案。
但是,此案帶給我們的還有深刻的教育意義。據相關數據統計,我國每年約有5.7萬人因溺水死亡,其中0-14周歲的占56.58%。尤其是每年夏天,因游泳溺水者都有很多,特別是孩童。觸目驚心的事故,都給家庭帶來了不能承受的傷痛。
法官鄭重提醒:作為普通公民,需要掌握游泳的一般安全常識,而社會、學校則必需提供充分的安全知識教育。作為游泳館等場所的經營者,需重視安全制度的建立,例如救生設施、救生人員、醫務人員的配備,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安全救護、衛生檢查、設備維修、人員服務崗位責任制度等,盡全力履行好該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此,特別要著重要說的是帶孩子游泳的家長,特別要履行好監護義務,保證孩子玩水的時候,時刻處在視線監督下,絕不能讓孩子單獨呆在游泳池里。
(全媒體記者李斌 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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