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周璇)在“6.5”世界環境日即將來臨之際,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6月4日召開了南京市、區兩級法院一年來環境資源審判情況的通報會,公布了六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南京市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為突破口和著力點,以開展環境資源審判方式改革,探索環境資源責任承擔方式為抓手,積極開展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配套機制構建,推進南京市環境保護執法與環境司法聯動機制建設,努力打造南京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特色品牌。
(新聞發布會現場)
去年市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共收案699件 結案數上升41.28%
據通報,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南京市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共收案699件,其中刑事案件245件,民事案件27件,行政案件427件。收案數比上年度的307件上升43.24%。審結616件,結案率88.12%,結案數比上年度的436件上升41.28%。
市中院環資庭一年來共收案件365件(一審199件,二審166件),其中刑事案件14件,民事案件12件,行政案件329件,收案數比上年度的247件上升47.77%。審結303件,結案率83.01%,結案數比上年度的210件上升44.28%。
隨著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損害賠償資金的歸屬、管理、使用和監督問題制約著環境公益訴訟的進一步發展。
南京兩級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的主要做法有哪些?第一是嚴厲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犯罪行為;第二是注重調解,促進矛盾糾紛化解,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第三是嚴格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既支持、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依法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第四是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為突破口和著力點,努力打造南京法院環境資源審判特色品牌;第五是開展環境資源審判方式改革,探索環境資源責任承擔方式;第六是創新環境普法宣傳、提高社會公眾環境資源保護意識;第七是積極完成南京市“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工作任務;第八是積極開展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司法聯動,形成生態文明建設合力。
今年環境資源類典型案例一覽
[案例一] 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環保聯合會與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司達公司)在明知王占榮無廢硫酸處置資質的情況下,多次將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硫酸以每噸處置費580元的價格交給王占榮處置。王占榮明知船東丁衛東無廢硫酸處置資質,仍將廢硫酸以每噸處置費150元的價格交給丁衛東處置。丁衛東安排船工孫新山、錢存林、張建福、王禮云等人將其中2698.1噸廢硫酸傾倒至泰東河、新通揚運河水域,嚴重污染環境。2016年10月8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德司達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上述刑事案件采納江蘇科技咨詢中心《揚州市江都區丁衛東等人污染環境案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結論,認定被告對外委托處置的廢硫酸屬于危險廢物,廢硫酸排放數量為2698.1噸,環境污染修復費用為2428.29萬元。
裁判結果:一、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賠償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2428.29萬元。二、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支付本判決第一項所列款項的50%,剩余款項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上述款項交付至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賬戶用于環境修復。三、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江蘇省環保聯合會律師費17萬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4065元,由被告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負擔(此款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典型意義:該案與其他環境公益訴訟明顯不同之處就是人民政府作為原告申請參加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該案作為自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后,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一種探索,開辟了一種環保社會組織與人民政府合作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的新模式。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尚處于不斷發展和完善的當下,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和現實意義。
[案例二]董某某與被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上訴案
基本案情:被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運糧河光華路銀龍一二期消險工程的施工方。該工程是為消除運糧河堤段險情,確保片區排水安全。被告是2017年3月31日中標該工程,4月初開始施工準備,并取得了3月31日至4月2日、4月12日至14日的夜間施工許可證。4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施工時,原告因難以入睡,前往施工現場要求被告停止施工。原告在與被告工作人員交涉后,感覺身體不適,撥打120急救電話。后原告被送往醫院,發生早產,生下女兒。原告懷孕期為34周又5天。
裁判結果:一審法院經審理,以原告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董某某支付人民幣貳萬伍千元整。二、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案件受理費1412元,由董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予以免交。
典型意義:本案是近年來典型的涉民生環境民事案例。原告以噪聲污染侵權致損作為請求權基礎,應首先承擔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和原告存在損害后果的舉證責任,其次承擔證明原告的侵權行為與被告損害結果之間有初步因果關系舉證責任。一方面,由于該工程屬于消險工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搶修、搶險作業不受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之限。這意味著,受搶險工程影響的居民,必須提高對包括噪聲在內的污染源的容忍度。至于因果關系,目前在醫學上尚無法準確判定,但是從蓋然性角度分析,原告早產與被告噪聲污染之間存在相當可能的因果關系。如果讓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從情理角度有失公允,但是判決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與法無據,因此,本案二審承辦法官采用調解方式結案,既有效化解了矛盾,又充分保障了民生,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張德軍、郭葵利、張處玲污染環境罪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8月間,被告人張德軍在不具備經營醫療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從南京市第二人民醫院、南京腦科醫院、南京軍區總醫院等醫院收購混雜使用過的滴管、針頭、棉簽等醫療廢物的塑料輸液瓶、輸液袋及玻璃輸液瓶,后將前述醫療廢棄物運輸至其租用的位于南京市棲霞區燕子磯街道顧家村1號的廢品回收站內,并雇傭人員進行分揀、打包及粉碎等處理后對外銷售。被告人郭葵利明知被告人張德軍無經營資質從事前述行為,仍協助其完成管理雇工、登記賬目等工作,并陪同張德軍至涉案醫院運輸醫療廢棄物。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張處玲在不具備經營醫療廢物資質且明知被告人張德軍、郭葵利不具備該資質的情況下,仍從被告人張德軍、郭葵利處收購經分揀、打包但仍混有使用過的針頭、滴管、棉簽等醫療廢物的輸液袋共計20余噸,并雇傭普通貨車將前述輸液袋運輸至宿遷市轉賣他人。
裁判結果:一、被告人張德軍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郭葵利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處玲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被告人張德軍、郭葵利、張處玲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就環境污染行為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其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查確認)。三、被告人張德軍、郭葵利共同承擔合法處置費用人民幣37014.15元(已繳納)。
典型意義:該案系我市已判決的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注重環境修復的案件。修復受損害的環境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出發點和價值追求。本案的處理并非簡單就案辦案,而是在辦案中注重環境修復,責令被告人先行繳納環境修復費用,在行政管理職能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見證下,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南京匯和環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將醫療廢物處置完畢,有效地修復了受損的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例四]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與豆仕凱盜伐林木罪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底,被告人豆仕凱雇傭三名工人至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新金社區毛橫山,盜伐該山上的林木。后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破壞林木中,闊葉幼樹7295株,無針葉幼樹;無根徑大于6cm的喬木。被告人豆仕凱于2016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一、被告人豆仕凱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二、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鐮刀兩把、手鋸一把,予以沒收。三、被告人豆仕凱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個月內在位于南京市浦口區湯泉街道新金社區大段組地塊按照南京市浦口區林業局出具的“修復方案”要求栽植高桿女貞2960株,并予以管護,且三年后存活率須達85%以上。
典型意義:認罪認罰從輕處罰是貫徹最高人民法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體現,責令被告人栽植樹木并予以管護,且三年后存活率須達85%以上,既修復了受損的環境,又探索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將三者有機結合,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五] 黃寬與南京新國都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南京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銀典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南京市浦口區大橋北路33號金城麗景花園8幢2單元104室房屋產權人為黃寬,所處區域為《聲環境質量標準》中2類聲環境功能區。新國都公司系金城麗景花園的開發商,銀典物業公司系金城麗景花園的物業管理人。金城麗景花園南區水泵房設置在黃寬住宅下方負一層,水務公司接受新國都公司委托承擔浦口區金城麗景南區居民住宅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訴訟中,根據原告黃寬的申請,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原審法院委托江蘇康達鑒定所對原告住宅下方負一層的自來水增壓設備及水泵產生的噪聲對原告住宅產生的影響進行檢測鑒定。經鑒定,金城麗景小區8幢2單元104室主臥室的倍頻帶聲壓級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規定的要求。庭審中,被告水務公司對江蘇康達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經法院通知,江蘇康達鑒定所派員出庭接受質詢并認為,本次鑒定的委托事項屬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鑒定,司法鑒定意見書中的噪聲檢測結果已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考慮到了環境噪聲背景值的影響,檢測中參照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及監測方案亦得到各方當事人的確認,故涉案房屋主臥室的倍頻帶聲壓級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裁判結果:浦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新國都公司、水務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采取有效措施將原告黃寬居住的涉案房屋的環境噪聲降至《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標準限值以下;二、被告新國都公司、水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以每日100元為標準,自原告起訴之日起至原告房屋環境噪聲降至規定的標準限值以下之日止,對原告黃寬進行補償;三、被告新國都公司、水務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黃寬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四、駁回原告黃寬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00元,鑒定費12000元,合計12200元,由原告黃寬負擔100元,被告水務公司、新國都公司負擔12100元。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上升,人們追求寧靜生活環境的需求上升,噪音污染責任糾紛呈上升趨勢,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本案的處理從切實依法保護公民健康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參照《生活生活環境噪聲配方標準》(gb22337—2008)來界定自來水增壓設備及水泵產生噪音是否超標并作出判決,正是貫徹落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的具體體現。該案裁判思路對于今后同類型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解決了新的生活噪聲污染排放標準出臺前此類糾紛的判定依據,對于司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具有重大意義。
[案例六] 支持起訴單位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南京市六合區橫梁街道石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滁州市烏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23日6時25分,漯河順通運輸公司的豫lc3788號/豫l822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28寧通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橫梁段距離轉g40滬陜高速匝道口3公里附近時,與滁州烏衣運輸公司的皖m18667號/皖mc82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皖m18667/皖mc82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所載溶劑油全部泄露,進而造成高速公路行車道部分污染、高速公路兩側水渠及溝塘等受污染。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隊勘查認定,豫lc3788號/豫l822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六合石廟社區自事發當日上午至2017年1月6日期間組織人力物力,對污染損害進行處置,共支付清污費用249515元。
裁判結果: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南京市六合區橫梁街道石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賠償249515元。二、滁州市烏衣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南京市六合區橫梁街道石廟社區居民委員會賠償249515元;該公司賠償后,有權向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追償。以上兩項判決,南京市六合區橫梁街道石廟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選擇申請執行一項,或一并申請執行,但累計獲得賠償金額不得超過249515元。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77元、公告費260元,合計1337元,由漯河市順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本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污染者擔責,污染者修復”是辦理環境污染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本案系交通事故引發的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分別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和污染環境責任。在污染環境責任中,污染者為滁州烏衣運輸公司,該公司名下的皖m18667/皖mc82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所載溶劑油全部泄露,進而造成高速公路行車道部分污染、高速公路兩側水渠及溝塘等受污染。漯河順通運輸公司為第三人,該公司名下的豫lc3788號/豫l822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滁州烏衣運輸公司的皖m18667號/皖mc829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進而造成污染環境損害,且該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八大隊勘查認定漯河順通運輸公司負全部責任。本案的判決確立了污染者及有過錯的第三人均應承擔被侵權人損失,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的原則,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樹立了標竿。本案的另一個亮點是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單位參與本案訴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適用開創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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