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2017年度十大維權案例
發布單位:宜昌市消費者協會
1、宜昌中百超市突發停業
消協約談幫助群體維權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6日下午,陸續有消費者向宜昌市消費者協會和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訴:宜昌中百倉儲超市夷陵路店突然關門停業了,手里的購物卡既不能購物消費,卡上的余額又無處可退。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消協和12315中心工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核實了相關情況:在宜昌市經營13年之久的中百儲超市夷陵路店,在事前未向消費者傳遞任何停業信息和善后預案的情況下突然于9月6日下午3點半關門停業。超市賣場空無一人,除了入口處有人員把守不許進入外,現場找不到任何負責人,也得不到任何的告知和說明。隨之而來的是大量超市員工圍堵、消費者群體投訴,整個現場混亂不堪。隨后,市消協、市工商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組織和本地多家新聞媒體在第一時間跟進,對中百倉儲公司進行約談,督促企業開展相關善后處理工作,要求其在第二天內公布善后處理方案。
7日下午,中百倉儲公司成立了處置專班,并將善后處理工作方案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公告:充值卡退卡、會員退積分清算的時間為2017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的每日9點到17點,充值卡退卡金額為卡內剩余金額扣除購卡時的返利部分,會員積分按每1000分兌換現金3元計算;已售出商品按國家“三包”規定予以處理。截止10月10日,相關善后處理工作已全部妥善有序完成,中百倉儲公司向消費者退還充值卡金額及兌換會員卡積分共計近300萬元。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商家關門停業無法履行合約引起的預付卡消費糾紛。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無約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計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額。此案中,市消協積極履行職責,在接訴后及時跟進,對商家進行約談,通過自媒體正確發聲,正面引導,消除社會恐慌及不穩定因素,采取全程參與跟蹤,監督商家落實善后處理工作,成功處置了一起群體投訴事件,高效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煙花爆竹致人傷殘五年矢志維權
援助律師公益代理數審終獲賠償
【案情簡介】
2012年10月5日,居住在湖北省宜昌市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下稱長陽縣)的受害人李某因燃放“鴻運”30發禮花時致左眼被炸傷失明。李某受傷治療終結后經司法鑒定為七級傷殘。經查,涉案禮花生產商為湖南省臨澧縣吉利花炮廠,銷售商為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案發之后,李某經與當地銷售商協商賠償無果。
【處理過程】
李某因家庭困難于2014年2月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湖北誠昌律師事務所律師、宜昌市消費者協會公益律師團成員向海龍為其提供案件代理法律援助。
同年4月,向律師代理李某投訴至宜昌市消費者協會,并申請該協會依據新《消法》,代表消費者委托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涉案禮花產品質量進行鑒定。市消協經過研究審查后接受受害人李某的申請,并委派工作人員代表消協委托當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委托鑒定過程中,由于該產品外部標識所記載的產品有效期不明,無法確定待檢產品有效期,檢驗機構拒絕對產品引線長短、引燃時間等項目進行鑒定,僅出具了內容為產品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鑒定意見。隨后,市消協向全國多家專業鑒定機構咨詢要求對產品引線長短、引燃時間等項目進行鑒定,各鑒定機構均以同樣事由未接受委托鑒定。
2014年6月,李某以生產者原臨澧縣吉利花炮廠和銷售者長陽縣吉利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向長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縣法院一審以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產品質量存在缺陷為由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原告李某不服上訴至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5月,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2015年6月,李某再次向市消協提出申請,請求該協會代表受害消費者李某向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反映詳細情況并委托鑒定。市消協經與該檢驗中心反復溝通、并由該中心實地查看檢材、樣品、反復研究分析后,最終受理市消協的鑒定委托,出具了涉案產品標識、藥量、引線長短、引燃時間等各方面均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的鑒定意見。
2015年7月,李某依據國家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裁定再審,并由該院提審。2016年8月,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發回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
長陽縣法院一審重審期間,向律師代理受害人李某申請追加生產者寧蘭珍(原臨澧縣吉利花炮廠為個人獨自企業,已注銷,寧蘭珍作為投資人承擔責任)參加訴訟,獲得該院準許。2017年4月,長陽縣法院判決認定涉案產品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致李某損害,并判令生產者寧蘭珍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14萬多元。寧蘭珍不服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9月19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重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處理結果】
該案自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歷時三年多,經過長陽縣法院、宜昌市中級法院、湖北省高級法院三級法院五次審判,于2017年12月經長陽縣法院強制執行,消費者李某最終在法院領取了其應得的14萬多元賠償款。
【案件評析】
消費維權關乎社稷民生。本案受害人李某左眼被缺陷禮花炸傷失明時年僅27歲。從2012年10月案發,到2017年9月終審判決生效,歷時5年,經歷三級審判機關的五次庭審。
本案最終勝訴結果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專業援助律師的幫助和縣、市兩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支持。沒有專業律師的介入,消費維權難以突破專業性、技術性的重重障礙;沒有消費者協會的支持,難以完成對產品質量缺陷等關鍵證據的取得。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有如下公益性職責:“……(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本案中李某正是在消協的積極作用下通過調解獲取了相應證據,并先后兩次啟動鑒定程序,尤其是后一次的鑒定是在市消協的持續、多方作用下才得以推進并完成,從而支持李某啟動再審程序,最終成功維權。由此可見消協在幫助消費者完善證據、委托鑒定方面作用重大。
3、網購家具引發跨省糾紛
簡易程序審判快速維權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5日,夷陵區法院收到夷陵區陳女士的起訴狀,稱其于2016年12月9日在佛山市順德區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購買了床和沙發組合,并約定送貨入戶并安裝,付款后20天內發貨。截止到2017年8月,仍未收到購買的家具,在多次與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溝通無果后,將其訴至夷陵區法院。
【處理過程及結果】
夷陵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審理查明,陳女士在與佛山市順德區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達成訂單時約定的交貨方式為:由賣家在付款20日內發貨并負責送貨上門安裝,佛山菲姆思家具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佛山菲姆思家具公司無法證明其已經依約完成了交貨及安裝義務,構成根本性違約。遂依法判決解除陳女士與佛山市順德區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在淘寶網訂立的家具買賣合同,并判令佛山市順德區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返還給陳女士貨款11498.15元,并以11498.15元為基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近年來,因為網絡購物的不斷發展,因網絡購物引起的糾紛也愈發常見。網絡購物因其消費者與商家屬地分離的特殊形式,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面臨投訴難、維權難的境況。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消費者一定要關注所購買商品的性質,與商家進行充分溝通,并保留好相關購物憑證,以便在發生糾紛后維護自身權益。
4、虛假廣告誤導老年消費群體
履職盡責以案促調維護民生
【案情簡介】
2017年元月,高新區工商分局接群眾舉報稱,宜昌市港窯路8號運河名都3號樓3樓的中迅(宜昌)實業有限公司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另有消費者王某、徐某因看到公司發布的廣告懷疑存在虛假內容,要求工商部門調查,并幫助退還繳納的養老服務費4萬元。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舉報后,高新區工商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中迅(宜昌)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經查證:當事人從事養老服務經營活動中未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并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間,通過報刊媒體發布廣告,宣傳其經營的“運河名都養老宜居社區”。該廣告內容包含以下內容與與區工商分局調查掌握的證據不符:1、運河名都養老宜居社區是經國家老齡委批復的,由中迅(宜昌)實業有限公司精心打造的集養老、旅游、護理、醫養為一體的國家級生態智慧養老基地;2、運河名都養老宜居社區是由中迅(宜昌)實業有限公司宜昌萬壽置業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老齡辦合作,精心打造的國家級生態智慧養老基地;3、運河名都養老宜居社區項目一期入住時間為2017年1月,一期可供500位老人入住。并刊登運河名都養老宜居社區項目董事長王秀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照片一張,照片背景為懸掛有“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機構名稱的牌匾。
該局同時查證,中迅(宜昌)實業有限公司通過虛假廣告誤導、欺詐老年消費者,共辦理會員卡149張,向消費者預收養老服務費用合計597萬元。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高新區工商分局啟動了訴轉案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該案查辦過程中,該局組織消費者與當事人進行調解促使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在調解后退還王某、徐某繳納的養老服務費4萬元,并為另外20名有退款愿望的消費者退還養老服務費共計50萬元。工商分局在調處結束后依法對當事人實施了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近年來,部分不法商家充分針對老年人高度關注健康養生的心理,利用這一群體整體辨識騙局和理性消費能力不足,在保健器械、保健食品、養老投資等營銷過程中采取虛假廣告、冒充專家、會場封閉營銷等方式和欺詐手段銷售產品,獲取非法利益,誘發家庭矛盾、影響社會和諧安定。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并在全市范圍內布署安排了為期數月的打擊欺詐老年消費者專項整治行動,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成效。此案系工商部門在專項行動積極履行專項整治行動牽頭單位職責、致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市工商部門近年不斷深化“訴轉案”維權機制建設過程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5、家用車輛加油疑遇計量貓膩
質監執法快速檢測及時釋疑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15日,市民張女士在綠蘿路加油站加油時,因加油員4次放松、捏緊加油槍,并感覺汽車儀表盤油表指針比平時略低,懷疑加油量有問題,向三峽晚報熱線反映,報社立即將情況反映轉到了市質監局。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宜昌市質監局立即組織相關工作人員赴事發地點實施現場檢查。計量檢定人員采用標準計量器具現場加油100升,重復檢測三次,每次誤差均在千分之一以內,結果符合要求。市質監局向張女士通報此次檢查結果,張女士對結果予以認同。
【案例評析】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近年來私家車越來越普及。而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用車成本明顯增加,消費者對加油站短斤缺兩的計量投訴越來越多,并已成為民生計量中最受百姓關注的熱點之一。市質監局結合近年處理此類投訴情況,在此提醒消費者也注意在成品油消費中避免認知上的三個誤區:
1、以油箱容量去推斷加油的量并不科學。
廠家給出的油箱容量,是指油箱的額定容量(或稱“安全容量”,而不是油箱的最大容量。微型、小型車的油箱容量一般在35~55l之間,由于大多數廠商在汽車的使用說明書上標注的是油箱的“額定容量”,并未標注其“最大容量”,因此油箱“額定容量”常常被消費者誤以為是“最大容量”,這也是此類投訴產生的主要原因。根據gb18296- 2001《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實驗方法》的規定,“額定容量”應控制在燃油箱最大液體容量的95%??紤]到汽油的揮發性和膨脹性,多數廠商為了提高汽車安全系數,在設計油箱時都會留有一定的安全空間,一個“額定容量”為50l的燃油箱,實際可裝55l左右的汽油甚至更多,由于汽車燃油箱是一種容器,不是計量器具,不能作為判斷計量準確與否的依據,因此以油箱容量去推斷加油的量是不科學的。
2、儀表盤上的油表刻線并不能準確反映油箱內的實際存油量。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費者會根據汽車儀表盤上的油表刻線來判斷存油量,結合油箱容量來推算加油機計量準確與否。這種做法并不科學。大部分汽車油表是通過油箱內浮子的上下浮動帶動電子傳感器,傳感器將產生的電子信號傳遞給油表指針,并顯示在油表上,具有一定的誤差。油表只是油箱液位的粗略估計,消費者應客觀看待儀表盤上的油表刻線與油箱內的實際存油量兩者之間的關系,做到理性投訴。
3、以車輛百公里油耗來判斷加油量并不科學。
日常生活中,有部分消費者會把加油后的車輛百公里油耗與以往相比較,來判斷加油機計量準確與否。國產汽車說明書上標明的百公里油耗一般都是等速油耗。等速油耗是指汽車在良好路面上作等速行駛時的燃油經濟指標,不過由于汽車在實際行駛中經常出現加速、減速、制動和發動機怠速等多種工作情況,因此等速油耗往往偏低,與實際油耗有較大差別。特別對經常在城市中作短途行駛的汽車,差別就更大。此外道路的路況、交通堵塞、開空調、車輛負載、油品質量和駕駛員的駕駛習慣等都會影響百公里耗油量。因此,用油耗來判斷加油機計量準確與否,并不科學。
6、群體遭遇游泳年卡難消費
西陵工商多措并舉促和解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8日中午11:28分,西陵工商分局民主路工商所陸續接到多件市局12315指揮中心轉辦的消費者投訴反映:位于宜昌市西陵區西陵一路19號亞洲廣場兒童大世界三樓的宜昌幸福母嬰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辦理的兒童游泳預付卡,為兒童提供游泳服務。大量消費者聚集于宜昌市西陵區西陵一路19號亞洲廣場兒童大世界三樓的宜昌幸福母嬰服務有限公司經營場所,要求退款,尋求工商部門的幫助。
【處理過程及結果】
工商所迅速展開調查發現:位于宜昌市西陵區西陵一路19號亞洲廣場兒童大世界三樓的宜昌幸福母嬰服務有限公司與兒童大世界物業管理公司系租賃場地關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張艷。通過現場對部分消費者的了解,該公司以辦理兒童游泳年卡的方式,收取會員人數約100多人的預付金,約7萬至8萬元。目前該公司突然關門歇業,公司已經拖欠了員工數月的工資和兒童大世界物業管理公司的場地租賃費數萬元,現張艷已經不知去向。工商執法人員在現場調查過程中先后多次以電話、短信方式聯系張艷均無反應。2017年5月上旬,張艷在宜昌市消協通過“天天315”微信公眾平臺對社會公布披露案情和點名批評后,使用手機聯系到民主路工商所,聲稱自己在武漢做生意虧了160多萬元,現已經債臺高筑,無力承擔債務,并表明宜昌幸福母嬰服務有限公司不再經營。在被工商人員告知其應依法履行義務、保障消費者權益,望其能夠多方籌措資金退還消費者未使用完的會員卡費用后,仍然表示現在無法籌集退款資金導致電話溝通無果,隨后,張艷的手機一直無法接通。
工商所并未放棄和簡單的終止調解,2017年10月30日,工商所經兒童大世界物業管理方從中溝通協調,聯系上張艷的女兒王苑,并促使其出面來解決消費者的訴求,截止到同年12月,經與消費者協商,王苑通過以商品抵付未使用預付卡余額的方式,共向69位消費者已抵付價值6.9706萬元的商品。
【案例評析】
近年來預付卡消費糾紛呈快速增長趨勢,商家突然關門失聯后大多會引發群體性投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此類案件中,因被投訴方90%以上處于失聯狀態,一方面無法表明其是否自愿參與調解的意愿,另一方面使商務、工商部門或消協組織無法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故最終消費者只能選擇司法訴訟方式進行維權。進而加大了維權的成本,拉長了維權的周期。本案中西陵工商分局及其工商所在職責范圍內窮盡手段,最終成功促使了被訴方直系親屬與消費者進行了自行和解,其為民維權的精神和綜合運用各類處置手段的方法值得肯定和推薦。
7、餐館提供兒童餐椅引發人身傷害
法院判定商家未盡完全保障義務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4日,西陵區法院收到訴狀,靳先生一家在劉姐私房菜飯館就餐,席間將女兒(2015年出生)放入被告提供的兒童餐椅時,因兒童餐椅的螺絲松動,導致其摔傷右上肢,隨即被送入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側肱骨髁上骨折。靳先生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處理過程及結果】
西陵區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根據雙方提供的當日點菜單、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區分局云集派出所《接處警登記表》、當日的就診記錄、包間現場視頻等相關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證實靳先生女兒在劉姐私房菜飯館經營場所內摔倒的事實。劉姐私房菜飯館不能證明當日提供的兒童餐椅不存在螺絲松動的安全隱患,故應就靳先生女兒摔傷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侵權賠償責任。另一方面靳先生女兒受傷時僅為1歲8個月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摔倒時并未系安全帶,說明靳先生作為監護人未對自己女兒的安全盡到足夠注意義務,故靳先生對自己女兒的損傷后果也應承擔責任。根據賠償明細,判令劉姐私房菜飯館賠償靳先生女兒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4433.29元。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近年來,因商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引起的民事糾紛屢見不鮮。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消費者一定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也應當遵從相應的安全提示,不做出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8、異地旅游大額購物引發投訴
旅游執法調解成功退貨退款
【案情簡介】
2017年11月29日,市旅游綜合執法支隊接到老年游客壽先生、楊女士夫婦的投訴,稱其在2017年11月18日參加了宜昌天馬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最美福建全景玩六日游”,在廈門自貿區分別被帶往瑞斯泰商貿公司購買乳膠被、乳膠枕等產品7000元,在王記廚房用品店購買炒鍋、菜板、金筷等產品3300元。行程結束回到宜昌后不久,所購商品相繼快遞到了宜昌。夫婦倆后悔不已,認為廈門自貿區購物店導購利用老年人反應不夠敏捷、容易被誘導的特點,上當購物了,于是向旅游執法部門投訴,要求退貨退款,挽回其經濟損失。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旅游綜合執法支隊對投訴人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經調查核實,游客投訴的情況基本屬實。宜昌天馬國際旅行社承認在行程中,在征得游客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地接社確有購物安排,但無證據證實存在誘騙或強迫購物問題。旅游執法人員積極與雙方溝通,在所購物品保存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的情況下,由旅行社協調退貨退款。最終,執法人員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簽訂《旅游投訴調解書》,約定2017年12月8日前辦理完退貨退款,現在調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為投訴人挽回經濟損失10300元。
【案例評析】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因此,如果旅行社存在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或者如果旅行社、導游領隊不能證明購物或者自費是出于雙方協商或旅游者主動提出,就必須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為旅游者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自費項目的費用。
同時,旅游者個人主導的購物行為,旅游者事后反悔,要求旅行社退還購物費用,都缺乏法律依據,即使要求旅行社協助退貨,旅行社也是可以拒絕的。市旅游委提醒廣大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逛玩購物場所時,應時刻保持理性,不要被導購“忽悠”,避免沖動性購物,否則后悔莫及。
9、網絡搜索家電維修引發消費煩惱
家電辦電話調解快速返還維修款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17日,市家電辦接到“市長熱線”轉來投訴,消費者許先生購買的冰箱不制冷,通過網上百度查找到“速捷家電維修部”進行維修,維修好后次日就發生故障,再次維修依然如此。經該辦查證“速捷家電維修部”未辦理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備案登記。
【處理過程及結果】
2017年8月21日,市家電辦二名執法人員和許先生一起前往劉家大堰27號尋找“速捷家電維修部”,結果在該地址未發現該維修部。隨即執法人員撥打維修部電話,維修部接線員拒絕透露其詳細地址。執法人員后請求葛洲壩工商所協助查到該維修部負責人鄧世茂電話號碼,通過電話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速捷家電維修部”向許先生退還維修費400元。家電辦隨后督促“速捷家電維修部”負責人及時到該辦辦理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備案登記。
【案例評析】
《湖北省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從事電子電器產品維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并到縣級以上行業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一條規定“產品修復后,90日內因同一故障點再次出現同類故障的,維修服務經營者應當負責免費返修;國家對產品主要部件維修后的免費返修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維修服務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免費返修期限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近年來,消費者往往通過網絡搜索方式查找家電維修網點,而網上充斥著大量無資質、未備案家電維修企業,極易誘發夸大故障、亂收費、配件以次充好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的情形較多,出現糾紛又無法找到當事人。市家電辦建議廣大消費者在家電出現故障時可撥打0717-123467咨詢官方售后,也可以到該辦免費領取“宜昌市家電消費便民手冊”作為家庭日常備用。
10、粗心員工發貨錯誤引發投訴
物價部門行政約談幫助維權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24日,宜昌市物價局舉報中心接到外地市民通過12358舉報熱線反映,投訴人與宜昌稻花香“洞窖天藏”事業部合同簽定購買封藏52度稻花香白酒,價格為每件272元,但在實際銷售過程中,稻花香方面卻以每件768元銷售。投訴人認為該公司沒有按合同價格銷售,收費有問題,向宜昌市物價局求助,希望能維護自身權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物價局舉報中心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田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定購白酒并簽訂合同繳納定金參萬元。后田某因資金原因未將合同約定貨款交付,解除合同時雙方協商決定將定金叁萬元以貨物方式退還田某。但由于被投訪方發貨員的工作失誤,把稻花香封藏52度(312元/件)誤打成稻花香國藏52度(750元/件)的價格,導致田某權益受損?;谡{查結果,市物價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和《湖北省價格條例》約談了被投訴方相關負責人。湖北稻花香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隨后主動聯系田某補發了稻花香封藏52度(312元/件)56件共計17472元。
【案例評析】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制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在本案處置過程中積極發揮調解作用,運用約談手段,收到很好的處置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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