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后悔,是我法律意識淡薄。”昨天上午,鎮江某企業主郝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在鎮江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郝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15年初,郝某在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潤州區韋崗租賃廠房生產、銷售多種化工產品。
后來郝某發現,他生產的幾種化學物品自2015年10月1日起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但他仍將上述物質儲存。
2016年1月,郝某注冊成立綠發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名義經營的同時,將上述列管物質存放于倉庫內。
2016年7月20日,公安機關抓獲郝某,當場查獲上述列管物質共計49871.54克,折算成海洛因70余千克。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郝某于2016年8月26日經潤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郝某及其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郝某持有上述列管物質的事實均無異議,但提出,郝某在列管辦法出臺前即已生產、持有上述產品,列管辦法雖規定對上述產品不得生產、銷售、儲存,但是沒有告知對于已經生產的產品應當如何處置;上述產品具有污染性,而且生產成本達十余萬元,導致郝某只能被動保管。
中院審理認為,郝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上述化工產品已被國家列入管制仍非法持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郝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郝某非法持有的上述列管物質均系國家列管前即已生產并持有,亦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據了解,郝某2005年大學畢業,學的是化學專業,是一名高材生。本案主審法官,刑一庭副庭長孫海燕告訴記者,郝某在明知他生產的這些物品被列管后,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而是希望通過技術改換成國家還沒有來得及列管的產品,以回收成本。因為郝某制作時這些東西并未被列管,所以法院定性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正常情況下,郝某應該銷毀這些物品,或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常文金 張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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