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宣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21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辦政策法規科收(郵政編碼:242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6月22日
附件:
《宣城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住宅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民生工作;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范疇和社區治理體系;制定和落實現代物業服務業扶持政策。
第四條【管理體制】物業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業監督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縣(市、區及開發區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協調和監督。應當明確物業管理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發改、公安、司法、民政、財政、環保、規劃、國土、城市管理、人防、工商、價格、稅務、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基層黨組織指導監督】社區(村)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該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參與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矛盾和糾紛。
第二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的監督。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應由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
第八條【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申請和籌備經費】符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資料后四十五日內,組建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按不低于每套十元的標準將會議籌備經費交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使用。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接受業主監督。
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組成,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不少于籌備組成員的百分之五十。
業主代表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費,鼓勵和支持黨員業主擔任業主代表。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自行解散,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資料。
第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業主大會備案,業主委員會持備案證明向縣市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業主大會備案,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備案證書,發放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案后,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業主委員會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議題報至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審查批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員指導監督。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責令限期召開;逾期仍未召開的,由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召開。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組成】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社區黨委委員或社區黨員干部通過規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主任。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同時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派員指導監督。
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簽名同意,加蓋業主委員會印章。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社區(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四條【業委會禁止行為】業主委員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阻撓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拒絕執行業主大會決議;
(二)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四)未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發布蓄意引導業主拒交物業費、不利于物業管理等有誤導性的信息;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六)套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侵占業主共有物業等財產;
(七)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五條【業委會委員任職資格】業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五)失信行為被納入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檔案的;
(六)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與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有利害關系;
(七)利用身份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向物業服務企業推銷商品、承攬服務,牟取不當利益的;
(八)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
(九)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電梯使用費、公共水電分攤費用、汽車停放費用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費用;
(十)違反有關房屋出租規定;
(十一)有不良信用記錄;
(十二)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十三)違反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
已擔任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委員、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其代表或委員資格自行終止;有前款其他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終止其代表或委員資格。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任期與換屆】每屆業主委員會任期不超過五年。業主委員會在其任期屆滿三個月前,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七條【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接管】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業主清冊、會議紀要等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及時提供。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并辦理備案手續后十日內,將其保管的前款物品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移交有關物品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轄區公安機關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八條【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不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的達半年以上或因物業管理需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到會率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侵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
(三)嚴重影響社區和諧穩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群眾反映較大的。
第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經費和工作補貼】業主大會研究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補貼標準。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業主監事會,聘請業主委員會秘書、財務人員。具體辦法在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
業主委員會獲得的物業服務考核等相關獎勵,可自行研究支配。
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工作補貼等費用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公示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節 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組成】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成立,接受社區(村)黨組織領導和監督。由業主代表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業主中推薦產生,業主代表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經推薦的公租房租賃戶可作為業主代表行使權利。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委員會職責】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二)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但未成立,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
物業管理區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一)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達半年以上或因物業管理需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到會率不足百分之五十的;
(二)首期交付滿兩年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
(三)保障性住房小區。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備案】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后七個工作日內發出備案回執。物業管理委員會持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備案情況。
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在依法備案后,可以向轄區民政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證書,用于開設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履職】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職責的,作出決定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作出決定后,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業主共有物業及共有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用房】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無償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屬業主共有物業。物業管理用房面積按照下列標準配置: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不少于建筑面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二)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分別按千分之一標準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三)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當集中設置在地面一、二層,設置獨立出入口。在一層設置物業服務大廳,面積不得小于五十平方米,應配備公廁及無障礙設施;
(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為商業用房,配置在地面一、二層,一層建筑面積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五)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按二十至四十平方米建筑面積單獨配置,面積納入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整體核算;
(六)因依法調整規劃,增加地上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本條規定比例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七)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負責裝修,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共有物業產權歸屬及登記】建設單位申請不動產首次登記時,應當提出共有物業產權登記申請,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業主有權查詢。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個人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業。
第二十六條【使用經營權、經營收益權】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經營方案應當經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公告,收益應當納入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使用、經營方案應當經過業主大會同意并公告,收益應當納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
鼓勵采用公開拍租方式出租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服務企業出租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業主共有資金】業主共有資金主要包括:
(一)實行酬金制或業主自治收繳的物業服務費;
(二)共有物業收益;
(三)業主依據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會議決定分攤繳交的費用;
(四)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財務制度】業主大會在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后,可以到銀行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的規定建立業主共有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資金安全。社區(村)黨組織應當實施賬戶監管,具體辦法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業主共有資金支出項目】業主共有資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物業服務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
(三)經業主大會表決同意的業委會委員補貼、聘請人員的工資;
(四)稅金;
(五)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年度預算支出;
(六)經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財務年度公示】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與業主大會開戶銀行核對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所涉下列資料,接受業主監督:
(一)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及結余情況;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和其他分攤費用情況;
(四)其他有關業主共有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對共有資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有異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十一條【共有資金審計】推進建立業主委員會及委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審計費用在業主共有資金中支出,審計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二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前期物業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住宅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五萬平方米;
(二)住宅、非住宅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
(三)業主總人數不超過十人,且達成一致決定采用協議方式的;
(四)公開招標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
經物業所在地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直接選聘全國物業服務百強企業承接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前期物業招標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文件經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開展招標活動。
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自招投標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應書面報告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重點明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項目經理等內容及其他應予明確的條款。
第三十四條【前期物業開辦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用于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品等資產,物業總建筑面積在十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開辦費按每平方米不少于一元標準執行,十萬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不少于零點五元標準執行。使用開辦費購置的資產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三十五條【業主共有資金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日內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用于公共收益管理。業主大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設立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后十五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撤銷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并將屬于業主共有的資金轉入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公布共管賬戶內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社區黨組織、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對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在物業交付使用三十日前,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應當共同組織承接查驗,并應當提前通知業主代表以及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委會派員到場監督。
查驗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應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因建設單位逾期不提供相關合格證明材料、物業項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重大工程缺陷等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不得移交物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拒絕承接。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存在安全隱患和工程缺陷等影響物業項目正常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費用及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更迭】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監督物業服務企業之間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企業不愿再續簽合同的;
(二)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的;
(三)物業服務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物業服務費標準等內容,在主要媒體、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占已銷售房屋總面積半數以下且占已銷售總戶數半數以下的,視為同意。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更迭招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選聘】業主大會應當采用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招標方式按照前期物業招標規定程序執行。招標文件經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后,方可開展招標活動。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可以決定采用邀請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直接選聘全國物業服務百強企業承接物業管理,但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前期物業服務標準。協議方式選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兩家以上備選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基本情況、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提請業主大會投票表決。
鼓勵和提倡續聘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規范化物業管理項目或第三方測評業主滿意度達百分之八十及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續簽及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聘用事宜。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決定不續聘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于六十日前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并在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后十五日內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業主委員會或其他代管單位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更迭查驗】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查驗交接,重點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消防、監控等共用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的使用維護現狀予以確認。
未辦理查驗交接手續的,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因維護保養不當等原因導致消防、電梯等共有設施設備共用部位無法正常使用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修復或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建立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制度。新建物業或物業服務企業更迭的物業,在招標文件、合同中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建設單位、業主大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交納,交納標準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總建筑面積二十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執行每平方米不低于一元標準,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每平方米不低于零點五元標準交納。同一轄區內,一個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履約保證金總額不超過五十萬元。
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實行權屬不變、業主監督、政府監管的原則,由物業所在地的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代管。具體監管、獎懲、退還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禁止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質價相符的專業化服務,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降低物業服務標準;
(二)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物業服務合同中無相關約定,處分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產。
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提供的服務,不得向業主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項目負責人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每個項目負責人在不超過3個物業管理區域且物業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項目任職,或只能在一個二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物業服務項目任職。
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且不得低于原招投標規定要求。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公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
(一)項目經理基本情況、客服投訴電話、相關部門監督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三)電梯、消防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信用等級、聯系方式和專項維保費用發票等信息;
(四)物業服務費用和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公共水電費分攤情況,電梯運行費的收支情況;
(五)規定比例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收支使用情況,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情況;
(六)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費交納】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業主未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經催繳仍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提起訴訟。
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不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計入個人信用征信檔案。
對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公職人員和黨員干部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報告業主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負責催繳。拒不交納的,可在主要媒體予以公布。
業主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出示轄區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結清憑證,未出示的,不得辦理轉移登記。
第四十六條【應急物業服務】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愿、公平、擇優的原則,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應急備選庫。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應急備選庫中選取一家應急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的;
(二)合同期滿后,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
(三)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后,業主委員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選用應急服務企業的。
應急物業服務具體期限在合同中進行約定,最長至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參照原物業服務合同執行,物業管理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六章 物業使用維護
第一節 物業使用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禁止行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二)違規裝飾裝修,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
(三)損壞或者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四)違反管理規約或改變使用功能出租房屋;占道經營等;
(五)損壞消防、監控等設施;損毀樹木、綠地、體育休閑健身設施;
(六)高空拋物;
(七)違規停放車輛,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
(八)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九)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和露天焚燒;違規燃放煙花炮竹;在水系進行清洗活動;
(十)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震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擅自在樓道等業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十二)擅自架設、私接電線、電纜等;
(十三)違規飼養犬類、家禽、家畜等;
(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向相關部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據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房屋裝飾裝修手續】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房屋裝飾裝修的,應當提前三日持有關資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事先告知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加強現場巡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應當配合。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車位、車庫權屬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車位、車庫權屬約定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預售或者現售時,將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用于出售、附贈、出租的車位、車庫的數量予以公示。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故意囤積車庫(位),不向業主出售、出租。業主要求承租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車庫(位)只售不租。
住宅物業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套數時,每套業主最多只能購買、受贈、租賃一個車庫(位);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位)數量多于本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套數時,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且不得向本區域以外出售或以租代售。
第五十條【停車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委托,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劃定停車位時,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業主應當遵守小區停車管理秩序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主動接受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門對停車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執法。
第五十一條【停車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且由建設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臨時規約的,經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泊位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所收取的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管理、使用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汽車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大會決定收取停車服務費的,應當確定收費標準。
車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
執行公務的軍、警、消防、救護、搶險救災和市政設施搶修維護、環衛等車輛免收停車費。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停車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下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時作為停車位使用的,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或附贈。防空地下室停車位可由維護管理單位租賃給業主使用,租賃期不得超過三年。本條例施行前已以專用車位形式出租給業主的地下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停車位,租賃期滿后,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業主委員會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單獨簽署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委托協議。
城市住宅小區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按照該工程的平時功能開發利用。開發利用收益(包括租賃收益),由維護管理單位單獨列賬,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委托協議約定,用于該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修養護。人防、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防空地下室租賃價格的指導、監督,引導合理定價。人防工程開發利用收益收支情況接受屬地人防主管部門監督,并定期向小區業主公示。
第二節 物業維護
第五十三條【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與移交】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備案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營單位管理養護,專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更新、養護責任,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老舊小區上述設施改造完成后,經專營單位驗收合格的,專營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更新、養護責任。
第五十四條【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設立工程質量投訴維修中心,承擔保修責任。建立物業保修金制度,按照建筑安裝合同總造價百分之一的標準,在建設項目預售重點監管資金中單列,作為物業保修期內道路、綠化、監控、安全技防、市政管網、消防設施等物業維修費用的保障。物業保修金不得納入房屋建設成本。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監督。在物業保修金交存期內,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物業保修期內,因維修使用造成物業保修金不足原繳納金額30%的,建設單位應當補足;期滿后,尚有余額的,應當返還建設單位。
保修期內出現的物業質量問題,保修金交存期滿仍未修復的,保修金交存期延長至修復完成。
第五十五條【專項維修資金】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棟一次性交存至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在物業交付使用前向業主收回。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交付業主。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屆滿后共有物業的安全檢測鑒定、維修、更新、改造。
第五十六條【資金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商業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對維修資金的收取、存儲、使用和查詢等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年度報告,業主有權查詢。
第五十七條【資金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次交存的維修資金30%時,業主應當續籌,續籌金額按規定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維修資金;轉讓人未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或分戶賬上資金余額低于首期交存額30%的,須按規定標準足額交存。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
建設單位和業主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申請轉移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已經足額交存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未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其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轉移登記。
第五十八條【使用申請主體】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其中之一提出申請,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應當做好使用方案溝通解釋、施工協調監管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五十九條【使用表決優化】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表決方式。可以采取異議表決形式,持反對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戶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應急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使用,是指采取應急程序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請人可以按相關規定組織應急維修:
(一)屋面、外墻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故障的;
(三)消防設施損壞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六)二次供水水泵運行中斷,但專業經營單位負責二次供水水泵設備維修、養護的除外;
(七)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八)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市主管部門職責】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
(二)指導、監督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物業管理工作考核;
(三)統一監督管理全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建立全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
(五)指導、協調全市物業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二條【縣市區主管部門職責】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全面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物業管理項目的區域備案、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負責物業管理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二)建立應急物業服務企業預選庫并公布;
(三)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監管;
(四)定期開展物業服務質量專項檢查;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信用檔案;
(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街道辦事處調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六)負責協調轄區內老舊小區整治及轉入物業管理的指導、監督工作;配合做好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籌建、換屆及日常工作的指導與監督;負責業主大會備案;
(七)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物業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
(八)負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培訓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業主大會備案初審;
(二)指導、協助和監督轄區內業主組織開展業主大會籌備、業主委員會選舉、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活動;
(三)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四)指導、協助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負責物業服務參與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開展業主滿意度調查;
(六)組織開展小區物業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制定轄區內物業管理應急預案,落實物業應急管理和長效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四條【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職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業管理工作機制,參與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或社區(村)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及時協調、處理本社區內的物業管理矛盾糾紛;
(二)參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監督,建立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協商的“四位一體”管理服務機制;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相關部門職責】市、縣(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應職責,負責“執法進小區”,開展物業管理區域執法、監管、檢查等工作: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工程質量、結構安全、排水等監督檢查;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審查、規劃核實;
(三)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共有物業權屬劃分及登記;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或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已結清憑證;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建設、違規裝修、亂設攤點、占用和損壞綠地、擅自伐移樹木、違規養犬、戶外廣告、垃圾分類、處置廢棄物綜合執法等監督檢查;負責燃氣、供水等監督檢查;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消防、監控安防、車輛停放等開展執法、檢查、監督;
(六)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無證無照經營行為監督檢查;
(七)價格監督檢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監督檢查;
(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相關的違法行為監督檢查;
(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規排放的污水、廢氣、噪音、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等監督檢查;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及監督活動中履行各自職責。
第六十六條【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并納入市社會公共信用基礎數據庫。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信用檔案,對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業主委員會、業主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辦法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條【第三方評估制度】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評估結果納入物業管理信用信息系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選聘相關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或物業服務行業協會開展物業管理評估考核。鼓勵和支持業主自治組織、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
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提供專業服務,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獨立、客觀、公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援引規定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涉及人防設施的,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囤積車庫(位),不向業主出售、出租的,或只售不租的,或向本區域以外出售或以租代售的,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人防區域劃定專用停車位出售、附贈或以租代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要求交存、補足物業保修金的,處二十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經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同意租賃物業服務用房的,沒收租賃收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經營性收益納入業主共有資金共管賬戶或業主共有資金基本賬戶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未按規定進行查驗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物業管理服務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企業未辦理查驗交接手續,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服務標準或者減少服務項目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公示相關信息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使用人的違法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者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業委會或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責任】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五)、(六)項規定,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依法行使執法權的管理部門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處五千元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由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賠償責任;
(二)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將相關費用的使用情況公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應當負責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處五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議通過擅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委員承擔民事責任。業主委員會或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責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依法行使執法權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對個人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項高空拋物的,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違規停放車輛,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的,由公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并處二百元罰款。
第七十三條【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責任】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的報告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參照執行】非住宅物業的管理或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五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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