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晚報記者 祝微
實物與選購的樣品不一致,消費者退貨遭拒,這樣的消費糾紛太讓人寒心。9日,吉林省消費者協會發布此類消費案例,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一定要與商家簽訂書面協議。
2017年7月7日,付先生打電話到四平市鐵東區消協投訴反映:前段時間他在全友家私選購一款4100元的床墊子,幾天后,商家送貨上門時,發現收到的實物與選購的樣品不一致。付先生與商家聯系,要求退貨退款,遭到拒絕,于是付先生投訴到消協,請求維權。
接到投訴后,鐵東區消協工作人員到商場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查看商店里所有床墊子的款式,證實消費者所述情況完全屬實。商家稱雖然給消費者送貨上門的床墊子不是消費者選購的款式,是店內現有的價格為3600元的樣品床墊子,但是送貨上門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費用,床墊子本身的功能性也沒有區別,不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因此不能為消費者退貨退款。而付先生表示無法接受,堅決要求退貨退款。經調解,商家最終同意為消費者退貨并返還消費者41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經營者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給消費者送了其他款式的床墊子,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經營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商品,應當承擔相應的退換貨責任。
省消協提示廣大消費者,在訂購商品時,應當在購貨合同或者訂貨單上注明細節,如產品品牌、詳細規格、顏色等;對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要以簽訂補充合同的形式進行確認;收貨時應當仔細查驗實物與樣品是否存在差異;妥善保存消費憑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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