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號公布)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18年8月15日
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
文件名稱
文號
制定日期
已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
需要修改的條款
修改后的條款
1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滬地稅所二〔2005〕3號
2005.2.8
個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三、即日起,實行個人所得稅紙質申報方式的單位,可到各稅務分局的申報大廳按新的計算辦法申報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所得稅網上電子申報方式和軟盤申報方式的單位,可從今年2月8日起,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計算辦法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件,申報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一)網上電子報稅的納稅人可從相關的維護公司網站上,下載修改后的網上電子報稅軟件。(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的納稅人,可從上海財稅網站(www.csj.sh.gov.cn)的“網上辦事/稅務網上辦事”欄目中下載,或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大廳拷貝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四、各區縣稅務分局、各財稅分局可分別從市局FTP服務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目錄中下載修改后的CTAIS軟件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五、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各單位應及時向市局所得稅二處和信息技術處反饋。
三、即日起,實行個人所得稅紙質申報方式的單位,可到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的申報大廳按新的計算辦法申報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個人所得稅網上電子申報方式和軟盤申報方式的單位,可從今年2月8日起,通過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計算辦法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申報軟件,申報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一)網上電子報稅的納稅人可從相關的維護公司網站上,下載修改后的網上電子報稅軟件。(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的納稅人,可從上海稅務網站(www.tax.sh.gov.cn)的“網上辦事/稅務網上辦事”欄目中下載,或到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大廳拷貝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四、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可分別從市局FTP服務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目錄中下載修改后的CTAIS軟件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軟盤申報軟件。五、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各單位應及時向市局反饋。
2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見(暫行)
滬地稅所二〔2006〕19號
2006.12.7
一、關于涉及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操作意見(五)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可通過上海財稅網站(網址:http://www.csj.sh.gov.cn)免費下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也可到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和指定的郵政支局或郵政所免費領取《納稅申報表》。(六)采用郵寄申報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郵寄的《納稅申報表》其中一份加蓋申報受理印章后,回復給納稅人留存;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可通過上海財稅網站自行下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網上申報受理回執單》留存;采用辦稅服務廳申報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申報的《納稅申報表》其中一份加蓋申報受理印章后,交回納稅人留存。對申報年所得不超過12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回復,也不再留存相關信息。附件:二、網上申報流程(四)納稅人在上海財稅網站“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頁面上,按稅務機關規定的網上申報提示步驟,按規定填寫并發送《納稅申報表》。
一、關于涉及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操作意見(五)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可通過上海稅務網站(網址:www.tax.sh.gov.cn)免費下載《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也可到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和指定的郵政支局或郵政所免費領取《納稅申報表》。(六)采用郵寄申報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郵寄的《納稅申報表》其中一份加蓋申報受理印章后,回復給納稅人留存;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可通過上海稅務網站自行下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網上申報受理回執單》留存;采用辦稅服務廳申報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申報的《納稅申報表》其中一份加蓋申報受理印章后,交回納稅人留存。對申報年所得不超過12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回復,也不再留存相關信息。附件:二、網上申報流程(四)納稅人在上海稅務網站“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頁面上,按稅務機關規定的網上申報提示步驟,按規定填寫并發送《納稅申報表》。
3
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地稅地〔2008〕107號
2008.12.29
一、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市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情況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四、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99號)做好耕地占用稅減免稅。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的減免稅以及占用耕地1000畝以上(含1000畝)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地方稅務局審定,市地方稅務局應在10個工作日審核完畢,并制發《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核結果通知書》,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據以填發《減免稅通知書》。農村居民建房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申報的同時完成審核,并為其辦理減免手續。其他減免稅申報,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填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或《減免稅通知書》。對于上述占用耕地30畝以上(含30畝)的減免稅,負責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后,應在審核通過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地方稅務局備案。備案應由征收機關正式行文,說明減免理由、減免金額等情況,并附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復印件。
一、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市政府批準的單獨選址項目占用耕地,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情況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四、該條廢止
4
關于契稅征收管理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
2011.3.30
一、房地產登記由市房地產登記處辦理的,契稅由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分局負責征收管理;由區縣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的,契稅由區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以下統稱主管稅務機關)。
一、房地產登記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的,契稅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負責征收管理;由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的,契稅由區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以下統稱主管稅務機關)。
5
關于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2012.3.28
第三條涉及地稅發票內容、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
三、新版普通發票種類(共6類50種)(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新增)(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新增)(五)稅務總局保留票種5、《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發票換票證》(六)本市保留票種1、《上海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稅控發票)
三、新版普通發票種類(共6類50種)(一)上海通用機打發票(新增)(二)上海通用定額發票(新增)(五)稅務總局保留票種5、《上海發票換票證》(六)本市保留票種1、《上海商業零售統一發票》(稅控發票)
6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重新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9號
2015.12.30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進一步做好本市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以下簡稱離境退稅)相關稅務管理,結合本市離境退稅實際情況,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三條“關于退稅結算”、第四條“關于異地購物本市離境”等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各有關事項重新發布如下:一、關于退稅商店備案及后續管理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三分局(以下簡稱市稅務三分局)的日常檢查和核查工作。三、關于退稅結算管理機關本市退稅結算管理的稅務機關為市稅務三分局,退稅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向市稅務三分局辦理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以及退稅結算等手續。附件1:請您(單位)于年月日起(即20個工作日后),憑此受理回執到上海市國家稅務局所(地址:)服務窗口領取相應的備案結果。企業附送資料:2.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運行及時準確向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的書面同意書受理科所:上海市局第稅務所附件2、3落款: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進一步做好本市實施境外旅客離境退稅(以下簡稱離境退稅)相關稅務管理,結合本市離境退稅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三條“關于退稅結算”、第四條“關于異地購物本市離境”等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各有關事項重新發布如下:一、關于退稅商店備案及后續管理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第三稅務分局)的日常檢查和核查工作。三、關于退稅結算管理機關本市退稅結算管理的稅務機關為第三稅務分局,退稅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向第三稅務分局辦理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以及退稅結算等手續。局,退稅代理機構應按規定向第三稅務分局辦理退(免)稅備案、變更、撤回以及退稅結算等手續。附件1:請您(單位)于年月日起(即20個工作日后),憑此受理回執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稅務局所(地址:)服務窗口領取相應的備案結果。企業附送資料:2.同意安裝使用離境退稅管理系統并保證系統運行及時準確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的書面同意書受理科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稅務局第稅務所附件2、3落款: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7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有獎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2017.11.13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消費者選擇微信參與搖獎的,關注“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微信公眾號,進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微信公眾號后點擊“發票搖獎”菜單進行搖獎。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一)消費者選擇微信參與搖獎的,關注“上海稅務有獎發票”微信公眾號,進入“上海稅務有獎發票”微信公眾號后點擊“發票搖獎”菜單進行搖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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