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和改進中國共產黨深圳市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街道黨工委)工作,夯實黨在城市的執政基礎,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等黨內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街道黨工委是區委的派出機關,根據區委授權,在本街道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對本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實行全面領導,對本街道黨的建設全面負責。
第三條 街道黨工委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據黨章黨規和法律法規履職盡責。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踐行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結合本街道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增強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凝聚力、戰斗力和黨的團結統一。
(五)堅持改革創新,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六)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為主線,以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為根基,以調動全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著力點,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建設質量。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街道黨工委由區委批準設立。
街道黨工委委員配備,按照有利于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確定。街道黨工委委員一般設7至11人,其中特大街道設11人,較大街道設9人,一般街道設7人。街道黨工委委員中一般應當配有女干部。
街道黨工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3名。其中1名副書記兼任辦事處主任,1名副書記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和基層治理工作,1名副書記協助書記抓綜治信訪維穩和政法工作。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任。設立街道紀工委,書記由街道黨工委副書記或者黨工委委員擔任。
街道黨工委書記、副書記、委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
第五條 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要求,統籌設置街道黨工委內設機構,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負責基層黨建工作。
第六條街道黨工委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由市委組織部統一部署,各區委參照鄉(鎮)領導班子換屆要求,對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進行全額定向推薦和組織考察,提出新班子配備方案,按有關程序報區委審批。
街道黨工委領導班子換屆應當與區委領導班子換屆適當錯開時間。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街道黨工委全面領導本街道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應當聚焦主業主責,發揮聯結轄區內各領域黨組織的“軸心”和龍頭作用,在市、區、街道、社區抓城市基層黨建“四級責任”聯動體系中履行直接責任,推進街道社區黨建、單位黨建、行業黨建互聯互動和統籌融合,擴大產業園區、商務樓宇、商圈市場、互聯網業、社會組織等新興領域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構建城市基層黨建“共同體”,做好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環境。
第八條 街道黨工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決策部署,團結、組織黨員、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街道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三)認真抓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四)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按照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完善干部培養選拔機制,加強干部教育培訓,從嚴監督管理干部。貫徹黨管人才原則,按照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關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五)堅持以黨建為引領,統籌社區發展、組織公共服務、實施綜合管理、動員社會參與,推動社區共建共享、共駐共治和居民自治。對轄區內事關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提出建議。
(六)領導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辦事處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及人民武裝等組織,支持和保證街道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七)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統一戰線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社區法治建設,做好法律法規、社會公德等宣傳,凝聚共識和力量,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八)密切聯系群眾,建立健全群眾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街道領導干部直接服務聯系群眾等制度。以群眾利益和需求為導向,加強民生保障,優化社區公共服務體系。
(九)綜合協調轄區內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安全管理、生態環境保護、住宅小區和房屋管理等地區性、綜合性工作,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對轄區內各類執法工作和網格化管理進行監督考核并組織群眾開展評議。
(十)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黨工委書記主持街道黨工委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工委會議,組織黨工委活動,簽發黨工委文件。
黨工委副書記協助黨工委書記工作,受黨工委書記委托履行相關職責。
黨工委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工委副書記或者黨工委其他委員主持黨工委日常工作。
黨工委委員根據黨工委決定,按照分工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第十條街道黨工委應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工委書記應當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黨工委其他委員根據分工抓好職責范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街道黨工委應當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和支持街道紀工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全面加強黨的紀律建設。
第十一條 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履行以下職責:
(一)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按照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參加組織生活會,開展嚴肅認真的批評和自我批評。
(三)嚴格落實中央及省、市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四)切實增強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
(五)嚴格遵守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二條建立在街道黨工委統籌協調下的雙向用力機制。行業系統單位履行抓業務和抓黨建的雙重責任,主動融入街道中心工作和黨建工作;街道黨工委負起統籌責任,把轄區內各類黨組織建設納入職責范圍。
街道黨工委對本街道內市、區政府職能部門派出機構承擔的有關社會性、群眾性、公益性工作,有權進行統籌協調、督促檢查。上級單位考核轄區內行業系統單位工作和評價使用干部時,應當聽取街道黨工委意見。市、區職能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征得街道黨工委同意。
第十三條建立街道黨建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由街道黨工委書記主持召開,轄區內有較大影響的各領域黨組織負責人參加,落實黨建責任共擔、黨建工作共議、黨建實事共做、黨建難題共解等。
第十四條 街道黨工委對所屬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開展述職評議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確保黨建各項部署落到實處。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十五條街道黨工委必須堅決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
街道黨工委應當每年向區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應當及時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盡職盡力做好工作,并迅速報告。
第十六條街道黨工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應當由街道黨工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由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作決定。在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時,個人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必須堅決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工委委員應當根據分工和集體決定,切實履行職責;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應當從全局出發關心支持,加強研究,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黨工委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支持黨工委其他委員在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工委其他委員監督,不得凌駕于組織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獨斷專行。
黨工委其他委員應當支持黨工委書記開展工作,自覺接受黨工委書記對其工作的督促檢查。
黨工委委員應當在黨性原則基礎上維護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監督。
第十八條以街道黨工委名義發布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應當事先經黨工委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工委委員代表黨工委的講話和報告,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應當事先經黨工委審定或者黨工委書記批準。
黨工委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工委集體決定精神。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自治機制、民主協商機制、群團帶動機制、社會參與機制,整合區域各類資源,引領區域各類主體和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基層治理。
第二十條建立和完善集信息傳遞、事項辦理、督辦考核、民情研判為一體的綜合信息系統,推進黨建工作、社會管理、服務群眾等多網融合,以黨建信息化水平提升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 議事決策
第二十一條街道黨工委議事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重大決策應當充分協商,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街道黨工委應當結合本街道實際,在其工作規則中明確議事內容目錄,實行清單管理。議事內容目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街道黨工委應當集體討論和決定下列重要事項:
(一)研究決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在本街道的貫徹措施。
(二)研究決定本街道黨組織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和措施,以及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聽取街道辦事處工作匯報,研究決定本街道社區建設和管理、社區公共服務、基層民主自治、統一戰線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基層法治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人民武裝和雙擁工作等重要問題。
(四)聽取社區黨委工作匯報,研究決定社區黨建和基層治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街道總工會、團工委、婦聯等群團組織建設及其提出的重大事項。
(六)討論決定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七)審議向區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街道黨工委決定重要事項,一般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性審查,經過集體討論和決定。
街道黨工委討論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守則》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街道黨工委議事決策一般采用黨工委會議形式。黨工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工委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街道黨工委會議議題由黨工委書記提出,或者由黨工委其他委員提出建議、黨工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第二十五條街道黨工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工委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工委委員到會。與會委員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
黨工委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工委委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街道黨工委會議可以邀請不是黨工委委員的本街道領導班子成員列席。研究基層黨建工作時,可以邀請轄區內影響力大、有代表性的各領域黨組織負責人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區委可以派員列席街道黨工委會議。
第二十六條街道黨工委會議一般按照確定議題、預先告知、會前準備、集體討論、進行表決、形成決議的程序進行。規范和完善議題形成機制,做好會前醞釀工作,涉及本街道的重大問題應當充分開展聽證和決策咨詢。
第二十七條 街道黨工委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工委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工委委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工委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并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街道黨工委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工委應當建立有效督查和反饋機制,確保黨工委決策落實。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誰決策、誰調整的原則集體決定。
第六章 監督追責
第二十九條 建立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制度。區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街道黨工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
建立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履職考核制度,由區委負責,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委有關工作部門、區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參與。考核應當每年開展1次,可以與黨工委工作報告和領導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會結合開展。
街道黨工委及其委員執行本規則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律檢查部門、本街道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察監督范圍和黨員定期評議內容。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街道黨工委委員的責任:
(一)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因違反決策程序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不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造成本街道黨組織軟弱渙散、黨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開發表或者出版同黨中央精神、上級黨組織決定不符的講話、報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聯網上發表同黨中央精神、上級黨組織決定不符的言論的;
(七)泄露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的;
(八)對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行為負有責任的。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規則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工委委員出現嚴重違反本規則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工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街道黨工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工委委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工委委員在討論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則的街道黨工委委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各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街道黨工委應當根據本規則,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共深圳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廳會同市委組織部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規則自2018年6月28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關街道黨工委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黨中央及省委對街道黨工委工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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