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來,涉槍案件逐步增加,靖州檢察院共受理了各類涉槍案件26件27人,增幅達400%以上,其中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15件16人;非法制造槍支罪案件11件11人。所有涉槍的案件均移送法院起訴。在所有移送審查起訴的涉槍案件中,發現涉案槍支都是由射釘槍改造而成,在買到的射釘槍上裝上槍管,瞄準器,簡單一變就成為一把具有“殺傷力”的槍支,而這些改造的射釘槍就是潛伏在我們身邊的實際危害。
射釘槍涉罪表現的主要特點
一是犯罪人員主要居住在農村地區的中老年農民。在非法改制、持有射釘槍的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員居住在農村地區的農民為24人,占88.9%。而從年齡上看,40歲以上19人,占70.4%,30-40歲8人,占29.6%,30歲以下的沒有。又由于該類案件的特殊性,所有涉案人員均為男性。二是犯罪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據統計,涉案人員中,高中文化程度的2人,占7.4%,初中文化程度的19人,占70.4%,小學文化程度的6人,占22.2%。三是射釘槍及鋼管等物件來源多元化。購買渠道不再局限于實體五金店等店鋪,更多的是網上購買,查不到源頭,且當交易記錄刪除時又無法固定證據。四是改制、持有射釘槍的人員不知是犯罪,且用途單一。主要是為了打鳥、涉獵等娛樂行為,而存放在家里的大多數也只是存放,通常沒有實際使用。且他們中大多數都不知道射釘槍這樣改制之后是槍支,會涉嫌犯罪,更不知會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
射釘槍涉罪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一方面,改制材料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致使容易獲得。一般的五金店內基本上都售有大功器射釘槍、射釘彈;鋼材店內售有無縫鋼管;淘寶網上也能輕而易舉的購買到射釘槍、鋼管、瞄準器等物品,管理途徑的松懈致使獲得射釘槍及改造部件非常容易,不需要特別的審批手續,不需要備案,不僅普通人能夠隨意買到,而且價格低廉。
另一方面,改制方法視頻管理制度不夠完善,致使容易獲得。辦案中發現,大多數嫌疑人獲取改制的方法均來自網絡,一個視頻就可以將一個“白手”打造成“大師”,將射釘槍改造成為具有殺傷力的槍支。而這些改造槍支視頻無人管制,肆意散播,一個qq群可以獲取,一個網站可以獲取,一個鏈接亦可以獲取,沒有任何審批和約制,而且改制技術、操作的簡單化更是加重了射釘槍改制的泛濫。
法制宣傳教育不夠深入。
經調查分析,法治觀念不強是導致案發的重要原因。該縣曾經專門開展了針對涉槍案件的整治行動,地毯式的對每家每戶存有的槍支進行搜繳,并進行法制教育活動。然而多年過后,非法制造、持有槍支的行為仍然存在且屢見不鮮。大多數的理由是不知道射釘槍是槍支,不知道將槍支存放在自己家里是違法行為,且獲得槍支更多的是為了打鳥、打獵等娛樂消遣。同時,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生活在農村,文化素養較低,導致法律意識相對淡薄。法制宣傳教育的不徹底和不深入,沒有真正落實到實處,相關法律宣傳仍舊沒有深入普及到廣大農村和偏遠的地區,仍然流于形式,工作成效不明顯,使得很多人不懂法,不學法,不守法。法治觀念不強,致使其不知涉槍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甚至存在知法的情況下,也鋌而走險非法改造、持有槍支。
(三)生活設施建設不夠完備。
城市的基本生活設施是經濟運行和人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城市基本設施的完善和良好能為居民創造優美而舒適的生活條件,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質量。而該類犯罪中,大多數犯罪嫌疑人生活在農村,且均是男性,改造、持有槍支主要是為了消遣娛樂,這背后更深層次的原因是農村基本生活設施的不完備,無法提供必要的學習、生活、娛樂場所,特別是在農閑時,導致很多人不知道自己該干什么,不知道自己能夠干什么,于是引發了一系列將射釘槍進行改造、持有等違法行為。
(四)打擊難度大,措施不得力。
由于射釘槍是裝修行業必備的工具,銷售點、面廣,且大多數使用射釘槍的人都是學識不高的務工人員,或者是深居農村的農民,管理難度大,管理相對松散,這就為非法持有、制造槍支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加之在措施上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致使人民群眾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提供線索的積極性不高,影響了公安機關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
(五)刑罰打擊力度不夠,無法形成威懾力。
1997年頒布施行至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5條-130條共六條涉槍(危爆物)犯罪,其中對于非法持槍罪的上游犯罪(即非法買賣、制造、運輸、儲存及搶奪槍支犯罪),即情節嚴重者均有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等極刑處罰。同時刑法對于非法持有槍支犯罪的下游犯罪(如持槍殺人和持槍搶劫等)同樣刑罰嚴厲,情節嚴重者可無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刑法》第128條非法持有槍支罪,刑罰處理相對而言較輕,最低甚至只有拘役。在司法實踐中,該類涉槍案件證據材料難于固定,特別是制造、買賣的行為,因此,在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情況下,辦案人員只能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提起公訴,無形中刑罰的起刑點就降低。同時法院在判決時,基本上都是判以緩刑,不用實行實體刑,使得很多被告人沒有得到正面的教育和打擊,無法認識到非法改造、持有射釘槍的危害,無法形成威懾力。
治理射釘槍涉罪問題的現實路徑
(一)加強源頭管控,明確實名購銷。
將射釘槍改裝材料銷售納入治安管理,鎖定改裝材料銷售流向,源頭管控明底數。一是摸清轄區內射釘槍經營企業數量,完善銷售信息資料,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明確公安機關管理權限,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二是全面掌握射釘器企業進貨、庫存、銷售渠道等多個環節的動態情況。三是進一步細化銷售網點的臺賬管理,建立完善的進貨、銷售管理臺賬。
(二)落實監督責任,督促規范管理。
一是抓實全面管控,突出重點分層。加強對長期銷售射釘器門市的經營業主及多年合作的使用人的監管,重點對首次購買人和使用人,具備加工槍支零部件的五金、商鋪等的管理。細化對曾經非法持有、制造槍支、彈藥的前科人員的管理,做到各類人員可控。二是加大日常監督檢查力度。督促相關部門堅持每月開展不少于一次的檢查,重點查看射釘器、子彈進貨和購銷實名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三是分類管理購買人群。依托網絡、責任民警對射釘器購買人群進行分類,確立重點群體,掌握管控范圍,提高管控針對性。
(三)收繳改制槍支,追根溯源除患。
始終保持對非法改裝、持有射釘槍違法犯罪活動“嚴打”的高位態勢,對發現非法儲存、持有、改制射釘槍的,堅決追根溯源,必要情況下提前介入,固定證據。達到處罰標準的,堅決嚴肅處理,絕不姑息,有效震懾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加強對非法持有、改制射釘槍支犯罪事實的唯一認識,探討、研究、收集、固定證據,從嚴從快打擊策略。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守法意識。
采取多鐘方式,強化非法持有和制造改裝射釘槍的危害和相關法律法規等宣傳,積極拓寬普法工作的途徑和渠道,發動群眾主動參與到緝槍治爆工作中來。一是對五金商店、民間作坊等具備買賣、制造、改裝射釘槍條件和原材料場所,開展特別針對性的宣傳,發放宣傳資料,進行教育活動。二是采取喜聞樂見的形式,充分利用鄉村、社區的墻報、滾動屏、廣播和新聞媒體等載體,深入偏遠村莊,開展法制教育,讓老百姓真正明白并不是只有用槍支去干違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而且深刻意識到非法改造、持有槍支、彈藥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性。三是走訪相關單位和人員,向群眾進行普法,積極告知非法利用射釘槍改裝槍支的危害性和應負的法律責任,要求有非法持有改制射釘槍的,應及時上繳到公安機關,對積極舉報案件線索的人員,實行獎勵制度。四是充分利用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庭審公開,釋法說理。利用涉槍案件出庭支持公訴的便利,在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結合案件實際進行法制教育,以案說法,讓老百姓真正認識到此類犯罪的危害性,以取得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五)堅持寬嚴相濟,突顯刑法威懾力。
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犯罪行為作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刑法歷來對其打擊力度很大,因此在審查射釘槍非法改制成為槍支的此類案件中,應實行寬嚴相劑的刑事司法原則,根據具體案情分別處以刑罰,不能一刀切。對故意購買射釘槍進行改制、持有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危害性較大,應處以實刑;對不知非自己改制的射釘槍是槍支,僅僅存放在家中未使用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小,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條件的,在對其進行必要的、嚴厲的法制教育后,可以處以緩刑。做到寬嚴相濟,不枉不縱,發揮刑法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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