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龍-法晚聯合報道 李先生簽訂旅行合同第二天,約定要去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就通告關閉了,但旅行社沒有告知,李先生從北京趕到貴州才得知情況。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北京玉屏旅行社賠償李先生1000元。法院同時認定,旅行社購物時間增加、司機繞路等問題,也表明服務存在瑕疵。
2017年8月26日,李先生代表其本人及鄭女士,與北京玉屏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參加貴州11日旅游,費用5180元。
旅行社承諾不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報價單顯示行程安排的景點包括大、小七孔景區西江千戶苗寨(包括觀看歌舞表演)等,并寫明了3次購物休整時間每次40分鐘。
2017年9月10日,李先生和鄭女士如期出行,但到達貴州后被告知大、小七孔景區關閉。玉屏旅行社決定更換景點,李先生、鄭女士拒絕在協議上簽字,但是已到貴州不能脫團,只能跟著出行。兩人表示,這件事讓自己心情不快,再去大、小七孔景區得額外花3000多元,且造成精力和時間上的浪費。而實際上,在簽訂旅游合同的第二天,荔波樟江風景名勝區管理處就發布通告,稱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25日暫時關閉大、小七孔景區。
法院認為,在旅游合同中,作為專業旅游經營者的玉屏旅行社,對于旅游景點信息的采集較之于普通游客而言更為便利,故其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在簽訂合同第二天,景區管理處即發布大、小七孔景點關閉通知,此時距離出團尚有10余天的時間,其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方,未盡合理的關注義務,直到到達貴州后才告知游客,導致其在旅游過程中存有遺憾。
另外,關于購物時間增加、未能安排觀看苗寨歌舞、司機繞路耽誤休息時間等情況,表明玉屏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瑕疵。綜上,玉屏旅行社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鑒于玉屏旅行社已采取一定的彌補措施,對于關閉的旅游景點進行了置換,故法院酌定旅行社賠償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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