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網訊 (記者 高云龍)4月3日,市委辦、市政府辦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發放領取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費用的有關規定》(宿辦發〔2018〕20號,以下簡稱《規定》),對發放領取相關費用行為進行規范,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此高度關注。就此,記者采訪了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市委巡察辦主任陳海洪同志。
問題1.請介紹下我市出臺《規定》的相關背景?
答:近期,在市委巡察、執紀監督、審計監督等工作中發現,我市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存在超范圍發放和領導干部違規領取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相關費用行為并漸成為共性問題,為進一步規范發放領取相關費用行為,我們在認真學習《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嚴肅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補貼工作紀律的通知》(宿辦發〔2013〕52號)等規定精神并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市政府黨組會、市委黨建會審議修改完善后,以市委辦、市政府辦名義于2018年4月3日印發執行。
問題2.請介紹下《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規定》主要由“提高政治認識”、“規范發放領取行為”和“加強組織領導”三個方面構成,其中重點在“規范發放領取行為”部分。這一部分提出了“嚴格規范相關費用發放行為”“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相關費用”“嚴肅查處以各種名義虛報冒領相關費用現象”和“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四項具體要求,不僅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相關費用行為,而且嚴格規范相關費用的發放行為,還從嚴查處以各種名義虛報冒領相關費用現象和清理不符合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兩個方面具體規范、拓展強化,以保障我市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高效。
問題3.請問《規定》如何界定領取行為的違規性?
答:主要看其行為是否屬于履行本單位職責,是履行本單位職責的就不能領取相關費用,不是履行本單位職責的則可以領取。因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勞動報酬已經包含在其依法領取的工資福利之中了。負有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如果再以參與上述正常履職活動而額外領取相關費用,顯然是不公平的。如考試鑒定中心工作人員的職責就是組織好各類考試鑒定活動,招投標中心的職責就是組織好招投標工作,這些單位工作人員的職責使命就是做好上述這些本職工作,既然已經領取工資福利了,就不應再額外領取費用。因此,《規定》中明確要求:嚴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參加所屬單位組織的或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活動中領取相關費用。
問題4.有人認為,節假日領取加班費理所當然,請問《規定》對此是如何規范的?
答:起草文件過程中,有的單位提出,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活動大都是在雙休日舉行的,工作人員加班參與活動應該是可以領取相關費用。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以參與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履職活動發生在雙休日等節假日而領取相關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根據國務院2002年7月3日批準國家人事部發布的《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定,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均不適用勞動法有關加班補助的規定,節假日正常履行本職工作的,只能安排補休而不能發加班補助或其他費用。
問題5.下面是一個具體的問題,是關于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領取費用的問題,請問《規定》是如何規范的?
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蘇教發〔2017〕17號)規定,“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基本上在雙休日進行,各地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考試工作經費,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命題、監考(巡考)費用,參與考試工作所獲勞務報酬不納入績效工作”,有人據此規定認為參加教育考試可以領取相關費用。我們認為這是誤讀,此規定只是明確監考(巡考)教師、命題專家、閱卷教師等輔助人員可以領取相關費用,對于其他負有考務組織職責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能否領取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公職人員“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的原則,可以得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考務這一本單位職責是不能額外領取考務費的。而對于上級明文規定可以發放相關費用的,《規定》具體要求為,其費用發放方案必須報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再執行,以此嚴格規范各單位相關費用發放行為。
問題6.請問《規定》出臺后是否會影響我市正常開展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工作?
答:據統計,全市具備公務員面試考官資格人員710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74人、占10.4%,普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占89.6%;全市具備事業單位面試考官資格409人,處級以上領導干部6人,其他全部是普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我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交通工程評標專家庫和水利工程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分別為96人、119人和112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為32人、占33.3%,107人、占89.9%和112人、占93.8%。如果全面禁止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評審、評標、驗收、考務等活動,將會大大增加公務員、事業單位面試兩項工作成本,影響招投標等工作正常運轉。為此,《規定》并沒有簡單的“一刀切”,而是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規范,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上述活動是基本履職需要的則不準領取相關費用;對參與上述活動是非履職需要的則可以領取相關費用,但要如實報告、報備,其中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要如實填報《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普通工作人員則要提前向所在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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