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衛健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核心內容是深化醫療衛生領域“放管服”改革。明確要求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簡化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
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
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不含驗資證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以深化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為主線的醫改措施進一步細化,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取消審批,這將是醫療市場的又一次大變局!“兩證合一”,基層辦證取消審批,這個變化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即:辦證人只要跑一次窗口,遞交醫療機構設置申請書和執業登記注冊書后可迅速拿到許可證。
這對于舉辦醫養結合型項目的投資人來說,無疑是重大利好,這意味著以后開辦醫療機構的流程與手續將大大簡化!尤其是執業登記“兩證合一”這一舉措,以往很繁復。
以診所為例,以往想要開辦類似機構,在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及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5年的前提下,首先需要向當地衛計部門提交診所設置資料,這其中就包括9大項內容,涉及機構不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一家。
現在簡化了。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
實際上,自2013年以來,國務院及中央有關部委相繼出臺了很多醫養結合的政策,今天,我們一起來集中回顧一下。
重點來了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2013年9月)
2013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正式將“積極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作為養老服務業發展的6大主要任務之一。
文件提出,衛生管理部門要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發展養老服務,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開設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復護理。要探索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新模式,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建立社區醫院與老年人家庭醫療契約服務關系,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保健咨詢等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對于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符合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條件的,可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入住的參保老年人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這一政策也被稱為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史上的里程碑式文件,是我國醫養結合政策制定的指導性政策,也是醫養結合政策的原點。
2.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2013年9月)
同月,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針對“推進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等加強合作”提出在養老服務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支撐。
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的業務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的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增強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優先優惠醫療服務的能力。
推動二級以上醫院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之間的轉診與合作。各地要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合理布局養老機構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等,形成規模適宜、功能互補、安全便捷的健康養老服務網絡。
3.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9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2014年9月)
2014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民政部、財政部等9個部門共同發布的《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正式出現了醫養結合的表述,指出養老服務體系包括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老年養護院、養老院和醫養結合服務設施、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等4類項目。
4.民政部等10部門《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5年2月)
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在相關機構的政策支持、醫保支付、人員待遇、人才培養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指出促進醫療衛生資源進入社區和居民家庭。
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協議,為老年人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對養老機構設立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機構給予大力支持,積極提供便利;按規定進行設置審批和執業登記。
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要按規定申請納入定點范圍。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康復項目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扶持和發展護理型養老機構建設。
對民間資本投資舉辦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在財政補貼等政策上要予以傾斜。要將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納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指導,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技術準入和推薦評優等方面,與其他醫療機構同等對待。
5.國務院辦公廳《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2015年3月)
正式明確了“醫養結合”的概念,并以專門的篇幅對推進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的合作、發展社區健康養老服務方面提出了如下要求:
推動中醫藥與養老結合,充分發揮中醫藥治未病和養生保健優勢。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的業務協作機制,鼓勵開通養老機構與醫療機構的預約就診綠色通道,協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復護理。增強醫療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便捷、優先優惠醫療服務的能力。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置養老床位。推動二級以上醫院與老年病醫院、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等之間的轉診與合作。在養老服務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強醫療衛生服務支撐。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
同時,在此前文件的基礎上增加了統籌醫療服務與養老服務資源、研究制定專項規劃、形成健康養老服務網絡,推動開展遠程服務和移動醫療、健康延伸服務等要求。
6.國務院辦公廳《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2015-2020年)》(2015年4月)
《規劃》提出,積極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推動中醫醫院參與養老服務及養生保健、醫療、康復、護理服務,并開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試點項目。
7.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申報2015年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的通知》(2015年10月)
《通知》指出,符合規定的醫養結合項目可申請外國政府貸款支持,用于購買醫療設備、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8.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進一步規范社區衛生服務管理和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2015年11月)
《意見》指出,鼓勵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養老服務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加強與相關部門配合,協同推進醫養結合服務模式。
9.九部委《關于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2015年11月)
該文件正式落實有關醫養結合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對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保障措施、組織實施等進行了說明。在這一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了“醫養結合機構”的概念,指兼具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質和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養老機構。
同時提出了5項工作要求:一是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二是支持養老機構開展醫療服務。三是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社區、居家養老結合,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為老年人提供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和醫療服務。四是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五是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
此外,還提出“醫養結合體制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醫養結合服務網絡”,并在養老機構和醫療服務機構的合作模式、融資和財稅價格政策、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可以說,這一文件明確了醫養結合的諸多概念,是醫養結合政策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0.國家衛生計生委《2016年衛生計生委工作要點》(2016年1月)
進一步優化社會辦醫的發展環境,落實同等待遇,優先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簡化醫師多點執業程序,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
實施健康老齡化工程,啟動醫養結合項目試點,大力發展健康養老等生活性服務業,推動發展護理、康復、臨終關懷等延伸服務,完善政策措施,推動國產醫用設備發展應用,積極發展醫療旅游。
11.國務院《關于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2016年2月)
發展中醫藥健康養老服務,促進中醫醫療資源進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探索設立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機構,建設一批醫養結合示范基地。
12.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醫養結合重點任務分工方案》(2016年3月)
細分了36項工作任務,明確了醫養結合的工作重點以及負責單位。
13.民政部、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2016年4月)
《通知》要求,申辦人擬舉辦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的,民政、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按照首接責任制原則,及時根據各自職責辦理審批,不得將彼此審批事項互為審批前置條件,不得互相推諉。
《通知》指出,支持醫療機構設立養老機構,支持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衛生計生部門高度重視做好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打造“無障礙”審批環境。
14.民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2016年6月)
對醫養結合發展,《規劃》提出,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布局,支持養老機構開展醫療服務。重點發展醫養結合型養老機構,增加養護型、醫護型養老床位,提高養老服務有效供給。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口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5-40張,其中護理型床位比例不低于30%。
15.民政部、衛生計生委《關于確定第一批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的通知》(2016年6月)
根據2016年5月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和民政部辦公廳聯合發布《關于遴選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的通知》,啟動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工作,通過遴選試點城市(區),探索建立符合國情的醫養結合服務模式。
6月份,確定北京市東城區等50個市(區)作為第一批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通知要求各試點單位要結合實際,統籌各方資源,全面落實醫養結合工作重點任務;要在各省級衛生計生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制訂年度工作計劃,建立部門協作、經費保障和人員保障機制,加強管理,確保試點取得積極進展,收到良好社會效果。同時指出各省(區、市)要積極探索地方醫養結合的不同模式,并積極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2016年底前每省份至少啟動1個省級試點,積累經驗、逐步推開。國家衛生計生委和民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適時組織督導調研。
16.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
《意見》提出,協同推進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建設和發展。積極推進長期護理服務體系建設,引導社會力量、社會組織參與長期護理服務,積極鼓勵和支持長期護理服務機構和平臺建設,促進長期護理服務產業發展。充分利用促進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和資金,鼓勵各類人員到長期護理服務領域就業創業,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落實相關補貼政策。
加強護理服務從業人員隊伍建設,加大護理服務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力度,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長期護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充分運用費用支付政策對護理需求和服務供給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引導保障對象優先利用居家和社區護理服務,鼓勵機構服務向社區和家庭延伸。鼓勵護理保障對象的親屬、鄰居和社會志愿者提供護理服務。
17.衛計委《關于確定第二批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的通知》(2016年9月)
確定北京市朝陽區、天津市南開區等40個市(區)作為第二批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
《通知》指出,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遴選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的通知》要求,經各省(區、市)衛生計生和民政部門推薦,確定了北京市朝陽區等40個市(區)作為第二批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單位。
《通知》要求,各試點單位要結合實際,統籌各方資源,全面落實醫養結合工作重點任務;要在各省級衛生計生和民政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建立部門協作、經費保障和人員保障機制,加強管理,確保試點取得積極進展,收到良好社會效果。同時,各省(區、市)要積極探索地方醫養結合的不同模式,并積極協調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8.國務院《“十三五”衛生與健康規劃》(2016年12月)
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進一步明確醫養結合工作中的任務和負責單位。
提高老年人健康素養。開展老年常見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導和綜合干預,推廣以慢病管理、中醫藥和老年營養運動干預為主的適宜技術,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達到70%以上,有效改善老年人群營養健康狀況,降低失能風險。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開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關懷服務。積極防治老年癡呆癥。(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負責)
健全老年健康服務體系。重點發展社區健康養老服務,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的能力。所有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加強綜合性醫院老年病科建設。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護理床位占比,鼓勵其根據服務需求增設老年養護、安寧療護病床。完善治療—康復—長期護理服務鏈,發展和加強康復、老年病、長期護理、慢性病管理、安寧療護等接續性醫療機構。(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
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創新健康養老服務模式,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與養老機構之間的業務協作機制。鼓勵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與養老機構開展對口支援、合作共建。推動二級以上綜合性醫院與老年護理院、康復療養機構、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等之間的轉診與合作。支持養老機構按規定開辦醫療機構,開展老年病、康復、護理、中醫和安寧療護等服務。推動中醫藥與養老結合,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和疾病康復領域優勢。(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牽頭,國家中醫藥局參與)
19.國務院辦公廳《中國防治慢性病中長期規劃(2017-2025年)的通知》(2017年1月)
促進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務與居家、社區、機構養老緊密結合。深入養老機構、社區和居民家庭開展老年保健、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維護和促進老年人功能健康。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和中醫醫院設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數量,為老年人就醫提供優先便利服務。加快推進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系,開展上門診視、健康查體、健康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
20.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3部門《“十三五”健康老齡化規劃》(2017年3月)
《規劃》提出積極推動醫養結合服務,提高社會資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一是大力發展醫養結合服務。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鼓勵多種形式的簽約服務、協議合作。支持有條件的養老機構按相關規定申請開辦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安寧療護機構或醫務室、護理站等,重點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護服務。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可積極穩妥地將部分公立醫院轉為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機構。
推進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居家老人建立簽約服務關系,為老年人提供連續性的健康管理和醫療服務。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的能力。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研究出臺老年人健康分級標準,健全相關服務規范、管理標準及監督評價機制,研發相應的質量管理辦法。
二是推動居家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的發展。強化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功能,積極推廣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老年人提供綜合、連續、協同、規范的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充分利用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培育社會護理人員隊伍,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為家庭成員提供照護培訓,探索建立從居家、社區到專業機構的比較健全的長期照護服務供給體系。
21.國務院《關于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2017年3月)
推動服務業模式創新和跨界融合,發展醫養結合等新興消費,開展新一輪服務業綜合改革試點,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教育、文化、養老、醫療等服務。并明確了落實部門。
2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意見》(2017年4月)
鼓勵護理院、專業康復機構等加入醫聯體。建立醫聯體內轉診機制,重點暢通向下轉診通道,將急性病恢復期患者、術后恢復期患者及危重癥穩定期患者及時轉診至下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和康復,加強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為患者提供一體化、便利化的疾病診療—康復—長期護理連續性服務。
23.國務院辦公廳《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7年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2017年5月)
《通知》要求:推動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繼續推動國家級醫養結合試點工作,推進社區居家層面醫養結合。啟動中醫藥健康養老工作。推動健康和相關行業融合發展,推進健康醫療旅游示范基地建設。同時了明確牽頭和負責單位。
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社會力量提供多層次多樣化醫療服務的意見》(2017年5月)
提出推動發展多業態融合服務,促進醫療與養老融合,支持興辦醫養結合機構。
25.國務院《國民營養計劃(2017-2030年)》(2017年6月)
指導醫養結合機構和養老機構營養配餐,推動多部門協作機制,實現營養工作與醫養結合服務內容的有效銜接。
26.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十三五”健康老齡化規劃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2017年11月)
對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服務老年人的功能建設,以及大力發展醫養結合服務等任務提出了目標。對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研究出臺老年人健康分級標準,建設綜合性醫養結合服務機構示范基地和社區示范基地,建設醫養結合監測平臺并開展監測和評估工作,探索建立中醫藥特色的醫養結合機構等方面提出要求。
27.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養老機構內部設置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2017年11月)
《通知》提出要推進醫療領域放管服改革,對部分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要求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取消行政審批,實行備案管理。在通知中,提出四點要求:
一是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符合相應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主要為服務對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預防、老年保健,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療、護理,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治療,急診救護,安寧療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診等服務方式。
二是養老機構內部設置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備案,并提交設置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和設置醫療機構的備案材料。
三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內容。
四是在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衛生計生監督機構每年現場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在開業后3個月內進行第一次現場檢督檢查。養老機構內部設置的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應當與周邊醫療機構建立轉診協作機制,不斷提升醫療服務能力,確保醫療質量安全。
28.國家衛健委《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醫療機構、醫師審批工作的通知》(2018年6月)
核心內容是深化醫療衛生領域“放管服”改革。
一是簡化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全面組織清理醫療機構審批申請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可以通過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不再提供驗資證明,申請人應當對注冊資金的真實性負責。
二是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與執業登記“兩證合一”:除三級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港澳臺獨資醫療機構外,舉辦其他醫療機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再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僅在執業登記時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申請執業登記前,舉辦人應當對設置醫療機構的可行性和對周邊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合理設計醫療機構的選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務方式、診療科目、人員配備、床位數量、設備設施等事項。在申請執業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材料(不含驗資證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登記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準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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