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發〔201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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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貴陽市政府
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
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高新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市各直屬事業單位,市管企業:
《貴陽市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陽市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權力公開透明規范運行,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統稱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權責清單)的制定、調整和公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權責清單制定、調整和公布,應遵循職權法定、簡政放權、權責一致、透明規范和便民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及分工
第四條 權責清單管理堅持政府統一領導,政府辦公廳(室)、機構編制部門、督辦督查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政務服務機構分工負責,協同配合的原則。
各級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權責清單管理的綜合協調、信息公開等工作。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政府工作部門對權責清單進行編制、調整,公布,并牽頭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負責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工作。
各級督辦督查部門負責督促檢查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權責清單有關工作開展情況。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負責權力清單動態調整的審核確認工作;負責配合市編委辦(市審改辦)監督指導政府工作部門開展權責清單有關工作。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對進駐的行政權力事項辦理進行日常監督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是本單位權責清單制定、調整、公布的責任主體。應對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檢查、其他行政權力等,分類進行梳理,明確權力事項設定依據。對應權力事項,逐一梳理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實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兩單合一,匯總形成權責清單。
部門負責政策法規工作的內設機構要對本部門擬調整的權力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三章 清單內容及調整程序
第六條 在權責清單中,權力清單部分的項目內容包括職權編碼、實施單位、項目名稱、權力類型、設定依據等;責任清單部分的項目要素包括責任事項、責任事項依據、承辦機構、追責對象范圍等。市、縣兩級共同實施的權責事項應當在要素內容上統一規范。
第七條 權責清單實行動態管理、集中調整。
(一)動態管理。如有法律、法規立改廢釋,機構和職能調整情況的,有關政府工作部門應立即執行,并在調整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擬調整事項及調整依據報市編委辦(市審改辦)備案。
(二)集中調整。原則上每年對清單進行定期調整,各部門根據市編委辦(市審改辦)的統一安排,集中報送調整申請,按程序進行審核及合法性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并對外公布。
政府工作部門要積極通過信息化手段推進權責清單編碼化、數據化管理。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申請增加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頒布、修訂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國務院及省政府、市政府決定下放管理層級,按要求應承接的;
(三)因職權行使機構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申請取消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設定依據失效的;
(二)國務院及省政府、市政府決定取消行政權力事項,應對應取消的;
(三)因職權行使機構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按規定權限可以取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申請下放權責事項:
(一)直接面向基層和群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二)其他依法應當下放的情形。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申請變更權責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設定依據頒布、修訂需變更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類型、名稱、設定依據等要素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并及分設的;
(四)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四章 紀律及要求
第十二條 政府工作部門對權責清單進行調整的同時,按照規范、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逐項編制、修改、取消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明確各環節的承辦機構、辦理要求、辦理時限等,報同級審改辦審核。
第十三條 除涉密事項外,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專欄集中公布,同時由部門在各自的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就權責清單的制定與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政府工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機構編制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和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政府法制機構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工作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供權責清單管理工作情況,區(市、縣)機構編制部門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級機構編制部門報送權責清單管理工作情況。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貴陽經濟技術開發區、貴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報送權責清單管理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 工作業務由上級部門垂直管理的,設在我市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其權責清單的編制及調整由其上級部門審核確認,報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并對外公布。
行業及領域根據工作需要,需制定專項權責清單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部門權責清單編制及調整情況進行制定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出現本辦法所列調整權責清單情形而政府工作部門未及時執行或未提交備案的,機構編制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出整改建議,由督辦督查部門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權責清單調整必須依法按程序進行。未經審核同意,政府工作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本部門權責清單。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者依紀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編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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